DCCC 312/2010
DCCC31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312號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0年4月29日
出席人士:
檢控官Mr. Winston Ch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律師Ms. Chan Ka Wai, Betty,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essrs. Betty Chan & Co. 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contrary to section 4(1)(a) and (3) of the 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Cap. 134.
判刑理由書
控罪及案情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於2010年2月4日凌晨1時25分,他由位於大埔太和邨的寓所出門時被警察截停,在他身上找到了100小包的混合物,內含總共7.38克的海洛英。
2. 被告人28歲,單身,與母親同住。他有5項刑事紀錄,其中4項與毒品無關,沒有販運紀錄。被告人有毒癮,他經律師表示相關的毒品中有少量是供他自己吸食的,大概是0.3克。他亦親筆寫了一封信給法庭表達悔意。
3. 上訴庭在R v Lau Tak-ming and Others[1]一案中就販運海洛英定下了判刑指引,若所涉毒品數量低於10克,判刑起點應該是2至5年的監禁。本案的毒品數量是7.38克,考慮到被告人有毒癮,其中有少部份可作自用,本席認為適當的判刑起點是4年的監禁。
4. 除了坦白認罪之外,本席看不到有任何減刑的因素。由於被告人認罪,刑期由4年減至2年另8個月的監禁。
[1][1990] 2 HKLR 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