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喺裁判法院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嘅控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佢係被轉介到高等法院係判刑。
喺2022年嘅8月18日晏晝三點多,被告人被警員喺天水圍天恒邨恒富樓係截停,咁警員搜查被告人當時攜帶嘅一個袋,喺裡面發現兩包共重2.04克嘅氯胺酮、兩個手提電話,同埋現金係五千七百多元嘅。
及後被告人被帶往恒富樓2703室佢嘅住所進行搜查。喺住所裡面,警員係再搜到係68.9克嘅氯胺酮、3.61克嘅可卡因,同埋55.1克嘅草本大麻。另外,警員亦都搵到係可再封嘅膠袋、三個電子磅,同埋一啲係金屬嘅盛器。咁另外喺屋裡面嘅一個夾萬裡面,警員亦都係搜到係$1,120,000嘅現金,咁而喺屋裡面搜到嘅毒品嘅零售價格係大約係65,000鈫港幣嘅。
咁被告人你今年係26歲,中二程度,咁就聲稱曾經從事係運輸嘅工作,月薪係大約18,000鈫。佢有五項刑事紀錄,涉及係十四項嘅刑事控罪,其中三項刑事控罪係販運危險藥物控罪。
咁就住首項控罪,涉案嘅毒品係2.04克嘅氯胺酮,咁本席就係以呢個24個月作為量刑嘅基準。因為被告人係承認控罪,所以就住首項控罪,刑期係下調到係16個月。
就住次項控罪,涉案嘅毒品係分別有三種。控辯雙方同意根據上訴庭所定下嘅不同嘅計算方式,總體嘅量刑基準應該係定為係六年四個月嘅即時監禁。不過喺呢一件案件裡面,被告人喺2021年8月先至係因為另外一宗涉及販運危險藥物嘅控罪而刑滿出獄,咁而喺一年之後,被告人亦都係再次干犯相同嘅控罪嘅,咁呢啲都係加刑嘅因素。因此,就住第二項控罪,判刑嘅基準係上調至到係7年嘅即時監禁嘅。
喺呢一件案件裡面,冇任何其他嘅證據係指除咗上訴人係負責裝運同埋送貨之外,仲有其他參與嘅角色,因此係唔會再作出任何嘅加刑嘅決定。
總括嚟講,就住第一項控罪,被告人係被判處16個月嘅即時監禁;就住第二項控罪,被告人係被判處56個月嘅即時監禁。咁考慮到當日被告人被拘捕嘅情況,兩項控罪嘅刑罰係同期執行,即係被告人係總共需要入獄5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