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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9/2025
[2026] HKDC 2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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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吳伯乾先生,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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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灝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勵文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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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as shall have been appointed by a cour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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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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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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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在2023年5月15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368-370A號地下7–11便利店,意圖使陳杏沂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她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2. 被告人亦面對一項「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因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而留在法庭檔案。
案情撮要
3. 被告人承認在案發當日正午12時左右,在砵蘭街368-370A號地下7–11便利店內購買一杯即沖熱朱古力,用便利店角落的水機把熱水加入杯裏,走近身處便利店內的陳姓受害女子,被告人指控受害女子「勾人老公」,接着把杯中的熱液體潑向受害女子臉部,之後被告人立即離開便利店。
4. 受害女子事後被送往廣華醫院接受治療,急症室副顧問黃醫生確認受害女子的鼻子、右前額、右臉、右頸、右下顎、右耳廓及右肩有二級燒傷,左手有一級燒傷。燙傷總面積佔總身體表面積大約3% 至4%,另外右眼也有輕度化學損傷(Roper Hall Grade 1)。
5. 警方檢視7–11便利店內的閉路電視而識別出被告人,於2023年5月22日在被告人住所拘捕她,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因為我思疑個女仔勾引我朋友老公,所以我用杯熱朱古力潑佢」。警方在被告人住所檢獲她犯案時所穿的衣服。
6. 在其後進行的警誡會面中,被告人承認她與相識10幾年的朋友琪琪和另外兩名女性朋友,在案發當日早上一同在砵蘭街購物時遇到受害女子,琪琪指出受害女子曾與丈夫有染,被告人一行四人因此尾隨受害女子,在上午11:15目睹受害女子行入涉案便利店,她們四人在店外等候。至上午11:59左右,被告人與其中一名同行女子(其後確認姓黃)一同行入便利店,被告人買了一杯即沖熱朱古力,到便利店內的水機加熱水,不久之後被告人聽到受害女子與黃姓女子爭執,被告人用手中的熱朱古力潑向受害女子的右臉後離開,返回自己的住所。
7. 根據香港警務處為被告人準備的證據認證(口供)經歷,被告人於1986年出生,案發時37歲,現年40歲。被告人被捕時報稱無業,已離婚。被告人有4次刑事記錄,兩次牽涉毒品,第一次涉及毒品案時年僅17歲被判罰款,最後一次的藏毒罪在2024年11月27日被判處戒毒所(留案底),該項控罪在本案擔保期間干犯。另外兩項刑事記錄其一是欺詐而被判緩刑,另一項是賭博被判罰款。
求情陳詞
8. 代表被告人的姜大律師在書面求情陳詞中表示被告人教育至中三程度,在案發時是一名兼職美容師,月入約15,000元,她是一名離婚人士,案發時與母親同住。
9. 姜大律師援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迪倫(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112號)一案,上訴庭指出這類控罪判刑要考慮的9個重要因素,本席已逐一納入考慮。
10. 被告人承認她與同行友人在砵蘭街遇到受害女子後立即尾隨,在上午約11:15目睹受害女子行入涉案便利店,四人在店外等候約44分鐘,被告人約於11:59才與黃姓女友人一同行入便利店,被告人購買熱朱古力並特意加入熱水,待黃姓女友人與受害人爭執之際行近把熱液體潑向受害女子的臉部,然後立刻離去。
11. 考慮到被告人一行4人在便利店外等候約44分鐘的時間,以及被告人和黃姓女友人進入便利店後分別的舉動,本席不接納辯方大律師說事件只是一時火遮眼,沒有預謀的陳詞。本案不是被告人在街頭偶遇受害女子起爭執而即發的失控行為,被告4人尾隨受害人至便利店,並等待44分鐘後,被告和黃姓女友人才步入,由被告人購買熱朱古力特意加入熱水,伺機潑向受害女子面部的連串作為顯示襲擊是有預謀,非法及惡意的歹毒行為。雖然出手只是被告一人,4人在便利店外等候一段時間,只有被告人和黃姓女子兩人現身,至被告人出手襲擊的連串情節,不能排除是有計劃的集體行為。
12. 本席已考慮受害女子的醫療報告及控方呈交的傷勢照片,除了身體多處燙傷外,受害女子右眼也有輕度化學損傷,令案情更加嚴重。本席不能接受這形式的惡意襲擊能用「打抱不平,因為懷疑事主勾人老公」來淡化罪責。
13. 本席已閱讀被告和她母親所寫的求情信,及被告的醫療報告,本席不認為被告人的身體狀況在本案構成任何減刑理由。本席特別留意到被告口中年邁的單親母親,在求情信中描述自己長期在餐飲業工作,獨力撫養被告及她的哥哥,因工時長疏於關懷和教導女兒表達自責和愧疚,並為被告懇切求情。被告人現時已40歲,理應勤力工作盡女兒的本分照顧母親,而非屢次犯錯令年邁的母親奔走及擔憂。本席己閱讀被告人今日呈上的「基督教的信仰根基作業」,本席希望被告人不是只為求情輕判而抄寫作業,而是用心實踐作業所述的內容,明白什麼叫做救贖,寬恕和恩典,希望被告人會按自己所寫的承諾發憤做人,從此遠離毒品改過,真心關懷和照顧母親。
14. 考慮到本案所有情況及姜大律師替被告人的求情,本席採用30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因被告人承認控罪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判刑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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