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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53/2026, [2026] HKCA 890
原案件:[2025] HKDC 16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26年第53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4年第7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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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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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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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陳浩然 (CHAN HO Y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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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6年4月2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6年4月2日 |
判 案 書
1. 2026年3月13日,申請人存檔傳票和支持誓章,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2. 申請人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1],他否認控罪。
3. 不爭的事實是,受害人確實曾被兩名男子襲擊,而遇襲時,受害人右肩上安裝了一個攝影裝置,可攝錄到遇襲的情況(「現場片段」)。審訊時,控辯雙方以「男子D」代稱其中一名施襲者。案件的主要爭議點,是申請人是否「男子D」。經審訊後,申請人於2025年11月28日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原審法官」)裁定罪名成立,於2026年1月15日被判監禁27個月。
4. 申請人不服,於同年2月11日存檔表格XI申請定罪上訴許可,同時夾附陳述書提出上訴理由。
5. 申請人的最早獲釋日期為2027年1月17日。
6. 申請人提出的四項上訴/保釋理據,皆圍繞原審的主要爭議點,即申請人是否「男子D」。申請人指DNA證據未能指向他,受害人在認人程序又未能認出他,案件缺乏「強而有力」的證據證明他是施襲者,原審法官只「主觀性認為」他是施襲者。
7. 有關保釋等候上訴的法律原則,朱芬齡法官(當時官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張國良(CACC 287/2013,2013年11月5日)䅁中解釋[2]:
4. 法庭只有在極例外的情況下,才會批准保釋等候上訴。申請人必須證明他擬提的上訴具有極高的成功機會,又或是他被判的刑期很短,在上訴聆訊時,他已服畢全部或很大部份的刑期,以致在上訴期間不批予保釋是不公允的:HKSAR v Lau Man Kin [2010] 1 HKLRD 336。若果保釋申請是基於刑期很短,則申請人須証明他擬提的上訴理由具有合理的成功機會:HKSAR v Lau Man Kin第338頁第8段。
8. 這是申請人的保釋申請,不是上訴許可申請的正式聆訊。本席不宜在現階段深入分析申請人的上訴理據,但就其強弱,本席有以下的初步評估。
9. 在考慮案中的身分辨認證據時,原審法官已自我提醒包括Turnbull指引以及錯誤辨認人物和單憑影像作身分辨認的風險。經小心考慮所有相關證據後,包括不同時段的攝錄片段,原審法官:
(a) 認為申請人與現場片段所見的「男子D的整體外貌,包括五官的分布情況、比例、額頭形狀、濃眉起角、鼻樑鮮明、左眼較右眼大、髮旋位置、身形包括身材、體型,全是吻合及一致」[3],及在
(b) 「對比過從被告人檢取的外套、牛仔褲及波鞋、外套的款式和顏色、品牌標記及位置、手袖的間條;牛仔褲款式、右前褲袋的小塊形狀、顏色;波鞋款式、形狀,包括後方的紅色位置,全部與案發當日男子D的衣著吻合及一致。」[4]
10. 本席認為,原審法官的分析,充分且恰當,並無不妥。
11. 在現階段,本席不認為申請人的上訴理據具有合理的成功機會,遑論極高的成功機會。
12. 本席拒絕申請人的保釋等候上訴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潘藹蓮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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