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面申請:, WOO CHONG YAM
[2026] HKCFI 506
HCB 8116/20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破產案件2025年第8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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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I. 引言
1. 本席於2026年1月19日頒布慣常破產令,這是判案理由。
II. 分析
2. 債務人的債務總額超過港幣90萬元,這是根據區域法院人身傷害案件2018年1287號於2021年4月15日作出的判決金額。債務人對該判決金額沒有爭議,亦沒有提出任何上訴。在聆訊中,債務人向法庭指出,他現在擁有相對穩定的收入,有能力償還該債務,但需要約兩年半的時間才能清還全部金額。本席再三詢問債務人能否在一星期內清還全部金額,但他仍然表示需要約兩年半的時間。呈請人作出反對,並要求法庭立刻頒布慣常破產令。
3. 考慮到該判決金額的判決已於2021年4月15日作出,加上債務人不能在短時間內清還該債務,本席因此作出慣常破產令。
呈請人:由李嘉駿律師事務所李嘉駿律師代表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破産管理署署長:由破產管理署林穎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