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英大厦業主立案法團
黃國治
CACV 59C/2008
CACV 59/2008 & CACV 17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59及176號
(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6年第9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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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9年3月17日
判案書日期:2009年3月17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1. 原告人榮英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作出申請,要求被告人就這兩宗上訴向法庭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港幣100,000元。
2. 法庭資料清楚顯示,雖然法庭曾四度命令被告人向原告人繳付訟費(2008年1月22日,5月16日,8月7日,11月5日),但被告人至今仍未向原告人繳款。法庭有理由相信如果這兩宗上訴不成功,原告人將有困難甚或不能獲得上訴訟費。
3. 被告人在其書面陳詞稱上訴有極高的成功機會。但本庭看過上訴文件,並不認為兩宗上訴有很大的成功機會。
4. 故此本庭命令被告人由今天起計28天內,向法庭繳存這兩宗上訴的上訴訟費保證金,合共港幣100,000元。假如被告人未能在命令期限或之前繳存上訴訟費保證金,兩宗上訴將即時被撤銷,而被告人亦要支付原告人上訴的訟費。
5. 今次申請的訟費歸於上訴案中。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6. 本席同意。
原告人:由譚德興程國豪劉麗卿律師行轉聘阮文躍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