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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4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24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8年第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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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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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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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賀定國 (HO TAN KW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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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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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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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9年10月22日
判案日期: 200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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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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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 申請人(賀定國)被控一項搶劫罪及一項非法入境罪, 他承認非法入境罪但否認搶劫罪。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裁定申請人搶劫罪亦成立。
2. 申請人不服被定搶劫罪成立,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搶劫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 案件受害人為丁穎芝小姐。2007年12月29日凌晨約2時28分,丁小姐乘坐的士返家並在元朗朗屏路朗屏邨寶屏樓附近下車。當丁小姐走近楊屋新村附近的行人天橋時,有一名賊人突然從天橋底的草叢跳出來,並用一把刀指嚇丁小姐。該名賊人用普通話向丁小姐索取金錢並最終取去丁小姐共65元(三張20元紙幣及一個5元硬幣)後逃跑。逃跑前,賊人應丁小姐的要求將其載有身份證的小錢包交還給她。
4. 丁小姐被劫後約30分鐘,即在2007年12月29日凌晨約2時58分,警員在劫案現場附近,即宏樂街近富業街的草叢發現申請人。由於申請人形跡可疑,故警員截停及查問他。申請人承認經深圳非法來香港。警員搜查申請人時,在其上衣搜到一把刀及在其褲子的左前袋搜到65元(三張20元紙幣及一個5元硬幣)。警誡下,申請人承認因為沒有錢而搶劫。其後在錄影會面時,申請人在普通話傳譯員在場下亦承認曾用刀指着丁小姐並劫去她65元。申請人進一步承認是在2007年12月28日早上5時左右,藏身在貨櫃車底偷渡來香港的。
答辯理由
5. 申請人作供自辯時承認在深圳偷渡來港。他表示當時攜有140元多人民幣。申請人指自己將人民幣找換為港幣後花了80多元,而身上的65元是餘款。申請人指除了65元港幣外,身上另有4元人民幣。
6. 申請人指警員在他身上搜出的刀是較早前在一個垃圾筒內找到的。申請人表示因為沒有工作故想找一些廢物變賣。他強調,他的做法在國內普通。
7. 申請人否認有用刀搶劫過人,亦否認有向警員承認搶劫。申請人指普通話翻譯員沒有適當地向他翻譯故他不明白他有簽名文件的內容。申請人更指傳譯員有向他表示,如文件的內容不是事實,他簽名後仍可以在法庭上反口。
原審法官的裁決
8. 原審法官否定申請人的證供,並指其證供是一派胡言。
9. 原審法官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包括普通話傳譯員的證供。原審法官強調,劫案的經過和申請人被拘捕的經過吻合,而申請人身上搜出的65元亦和丁小姐被劫的65元吻合。原審法官認定申請人被拘捕後,有向警員坦白承認搶劫丁小姐。
10. 因此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搶劫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1. 在其書面陳述,申請人重申在警員接見他時,他沒有承認搶劫而只是說來香港找工作。他表示會面記錄內容不正確,並非由他作出,而是警員編造的。申請人力稱在他身上搜獲的刀是在垃圾桶撿來的,但警員卻沒有去垃圾桶查證,看看有沒有他的指紋。
12. 申請人重申身上的65元是他帶來香港的人民幣找換港幣後用剩,而非搶劫得來的。申請人更指有關的錄影會面是警員和普通話傳譯員作出的一個圈套,令他受騙而導致他遭定罪。
13. 申請人強調,丁小姐有機會看到賊人的面貌卻不能認出他。她對賊人的外形和衣着的描述和他的亦不符。申請人強調,假若他真的是賊人亦確有向警方招認,他不會否認控罪令他不能取得三份一因認罪而會得到的刑期扣減。申請人亦就控方的立場作出回應。他強調作供自辯時已將真相說出,但原審法官卻相信警員漏洞百出的謊言,而認定他的證供是一派胡言。
討論
14. 本庭不打算詳細討論申請人的論據。但本案的裁決全建基在原審法官就事實的裁決。丁小姐不能認出申請人,亦不能完全準確描述賊人的衣着和外貌,原因不難理解。劫案發生在凌晨時份,丁小姐面對賊人的時間很短,她亦必然十分驚慌。
15. 但劫案發生後30分鐘,申請人因形跡可疑在劫案現場附近遭警員截查。警員在他身上搜出的65元及刀都和他是劫匪的指控吻合。更重要的是申請人在警誡下有在現場向警員承認罪行,其後亦有在錄影會面時在普通話傳譯員面前再次承認罪行。本庭不能察覺警員和傳譯員有說謊去誣告申請人的動機。
16. 以案件的背景及雙方的證據而言,原審法官絕對有權否定申請人的證供而接納控方的證據。
17. 根據控方的證據,裁定申請人搶劫罪名成立絕對是正確合理的決定。
18. 對申請人被裁定搶劫罪成立,本庭不察覺任何不穩妥之處。本庭不批准申請人就搶劫罪上訴。
| (鄧國楨) |
(張澤祐) |
(楊振權)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燊頤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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