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HKDC 1861
DCCC 196/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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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於2022年7月18日凌晨時分,警方人員在紅磡鶴園街設立路障,把被告所駕駛的汽車截停;在其前座乘客位的儲物格找到了總共43袋內含固體的膠袋,事後確認總共含有6.1克可卡因。警誡之下,被告承認因為失業所以靠販毒維生。根據被告警誡之下所作之承認涉及毒品的份量及包數,被告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在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量刑
2. 販運危險藥物是極之嚴重的罪行,上訴庭已在劉德明 一案中作出指示,應判之量刑得按涉及之毒品份量計算。
3. 是次涉及6.1克可卡因屬於達至10克份量的範疇可處2至5年。純以數學方式計算,量刑起點為監禁46個月。控方對辯方所提的計算方法及量刑指引並無爭議,本案亦無特別之理由可以令本席不接納或遞減有關量刑起點。
求情理由
4. 根據控方所提供之資料,被告並非初次犯法:於2010年9月他曾干犯兩項販運危險藥物及兩項向人要約販運危險藥物控罪,總共被判處20個月監禁;於2022年11月25日他亦因為一項危險駕駛被判罰款。所以,被告雖然可說是年輕,但並非初犯。
5. 根據辯方所提供之求情綱要,被告30歲,在香港出生,教育程度至中五,已離婚,有一名8歲大的兒子得每月供養。被告原任廚房散工,但自2022年4月開始失業,所以得鋌而走險販運毒品以賺取金錢。
6. 被告個人之背景並非有效之求情因素:有關之控罪的量刑原則,當以遏止其他人干犯同樣控罪為主,所以本席並不認為被告之家庭環境及經濟壓力是可以令本席特別酌情予以減刑。本案唯一之有效求情理由是被告認罪,按照上訴庭的指引,本席將應處之46個月監禁下調至30個月,即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