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35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3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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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被控,一項簡稱「洗黑錢」的罪名。
2. 事實上,被告人的銀行戶口,除用來處理他的私人事務,包括俗稱「供樓」之外,在控罪指的九個月內,共有十六次問題存款。在短期內,相應款項以現金形式提出,或轉帳至別的戶口。控方並沒有掌握資料證明,這些存款的源頭,只能確定十六次的總額共約一百八十萬元。控方亦無證據,顯示被告人知悉,款項來自何方,或從哪種犯罪行為所產生。
3. 本席留意到,有關銀行交易,並不算複雜,而且案中沒有國際元素。
4. 被告人現年五十多歲,有正常家庭,基本上從未犯事,只在多年前干犯「賭博」罪行,獲輕判,只被罰款。
5. 法庭相信辯方律師的求情說話,即被告人是家庭的唯一經濟支柱,現兩名兒女仍在學。在事發時,因經濟問題,生活拮据,他才被「鄉里」誘使,為小小的報酬,干犯本案。無論如何,東窗事發至今,被告人亦未獲得報酬。
6. 奈何,本控罪嚴重,很多刑事案件,如果沒有被告人這類人協助,將贓款或「黑錢」散播的話,便不能成事。亦因為這樣,案例清楚指明,本控罪多以即時監禁來處理。
7. 縱觀以上各因素後,本席採用兩年半的監禁,作為判刑起點。認罪予以被告人三分一折扣,則變為20個月監禁。另外,被告人基本上,全無刑事定罪紀錄,52歲才初次犯事,法庭給予他進一步兩個月的判刑扣減。故此,法庭判處被告人共18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