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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50/2023
[2024] HKCFI 26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3年第350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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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
2024年8月9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4年8月9日 |
判 案 書
1. 這是一宗針對有關充公保釋金命令的上訴,根據答辯人提供的資料,上訴人為內地居民,原被指涉及一宗2016年發生俗稱「洗黑錢」的案件。於2018年10月21日被警方拘捕。
2. 上訴人之後獲准以港幣現金100,000元保釋,並一直依時來港報到。直到被安排於2020年2月17日需要當天報到,但因應本港及內地的新冠疫情防控政策,上訴人通知警方未能依時來港,但答應於解封關口後便立即來港報到,當時負責的警員表示同意有關做法。
3. 直到2021年2月10日,當時案件由另一警員接手負責,到2021年8月起,警方未能成功聯絡上訴人。
4. 因應上訴人沒有來港報到,警方其後向粉嶺裁判法院申請充公上訴人的保釋金,並由當時的處理主任裁判官於2022年3月25日批出有關命令。
5. 之後於2023年1月18日上訴人來港,因其被通緝人士身分被捕,並獲准保釋,同時亦被告知其港幣100,000元的保釋金已經被充公,警方最後於2023年7 月26日正式釋放上訴人。
6. 於2023年3月13日,上訴人向高等法院就有關充公其保釋金一事提出司法覆核,但2023年8月31 日被原訟法庭高浩文法官駁回,理由是司法覆核並不適用,上訴人應尋求補救的恰當做法是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13和114條就上述的沒收令提出逾時上訴(見判詞第36段)。上訴人於是於2023年9月11日向裁判法院提交要求延長上訴通知期限的申請書並獲批,並於9月18日提交不服命令的上訴通知書。
7. 根據之前裁判官於其日期為2022年3月25日的書面裁決,他確認他在接納警方單方面的申請時,並作出決定充公上訴人的保釋金時並不知悉上訴人上述的情況,亦無從考慮他的理由,他表示如果當時他是知道的話是不會發出該充公令的。
8. 根據上訴人於2023年10月3日送交法庭的上訴理由及書面陳詞,他確認他是因為內地的防控政策以致無法來港報到,亦於防控政策放緩時嘗試申請來港但不成功。直至2023年3月作出司法覆核申請後,他才知道應以上訴的方式作出廢除有關充公令的申請。
9. 現在答辯人亦確認,經警方向內地有關部門查詢後,上訴人在其書面陳詞所聲稱的防疫政策、封關時間和其申請有關通行證的資料均為真確;因此,答辯人接受上訴人未能回港報到並非源於他自身的過失,不反對上訴人現在提出的上訴。
10.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現在批准上訴人的上訴,撤銷有關其上述保釋金被充公的命令。
| 答辯人: |
由律政司檢控官黃善輝先生代表 |
|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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