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U CHEUK 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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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HKDC 1186
DCPI 86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16年第8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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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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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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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天在本席席前的聆訊,是本案的審訊前覆核。根據陳露怡聆案官2021年10月6日的命令,本案的審訊定於2022年12月14日於本庭進行,預期需時2天。
2. 原告人今天沒有出席聆訊。法庭收到一封由原告人署名於2022年9月30日發出的信件。信中指稱原告人的父親於今年年初逝世,原告人因此非常傷心,情緒至今仍未平伏。另外,他要到英國陪伴女兒升學,亦剛在英國找到工作,所以未能回港出席聆訊。
3. 根據《區域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336H章)第25號命令第4(1)條規則訂明,凡原告人沒有出席審訊前覆核,本庭須暫時剔除原告人的申請。
4. 從法庭收到的信件看來,原告人知悉今天將進行審訊前覆核。原告人沒有以傳票及誓章形式提出押後今天的聆訊。就算本席考慮原告人的信件的內容,原告人提出的理由亦不是押後今天的審訊前覆核的良好原因。縱然信中提及的情況對原告人的家庭是不幸的,但是該些情況與原告人能否出席今天的審訊前覆核沒有直接的關係。因此,本席決定繼續今天的聆訊。
5. 基於以上的情況,本席頒布以下命令:
(一) 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25號命令第4(1)規則, 暫時剔除原告人的申索。 (二) 撤銷2022年12月14及15日的審訊。 (三) 今天聆訊的訟費歸於案中。 (四) 本命令由法庭書記草擬、存檔及送達訴訟各方。
(一) 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25號命令第4(1)規則, 暫時剔除原告人的申索。
(二) 撤銷2022年12月14及15日的審訊。
(三) 今天聆訊的訟費歸於案中。
(四) 本命令由法庭書記草擬、存檔及送達訴訟各方。
原告人:缺席,並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