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儀明
何寶蓮
[2021] HKCFI 359
HCA 1157/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9年第1157號
____________
對
訟費判決書
1. 本席於2020年10月20日頒下判決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並作出暫准訟費命令,原告人須付本上訴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書面評估。
2. 原告人於2020年11月3日存檔陳詞,內容主要稱本席駁回上訴的決定多方面犯錯,並已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3. 本席已考慮原告人的書面陳詞,內容並沒理據支持原告人擱置暫准訟費令的要求。
4. 暫准訟費令指令被告人於判決書日期7天內送交及送達訟費陳述書。原告人稱在2020年10月31日才收悉被告人日期為2020年10月30日的訟費陳述書。原告人稱被告人因此放棄訟費要求。
5. 本席不接受原告人這方面的陳詞。被告人並無放棄其訟費要求。
6. 就被告人提交的訟費陳述書,本席有以下觀察:
i) 列出的訟費涉及3位收費者,當中兩位的認許年份分別為1996及2013。另一位是實習律師; ii) 部份訟費所涉的工作重疊(特別是C1、D1及D2); iii) 部份工作不需1996認許的律師(如D2); iv) 不需3名收費者同時出席上訴聆訊。
i) 列出的訟費涉及3位收費者,當中兩位的認許年份分別為1996及2013。另一位是實習律師;
ii) 部份訟費所涉的工作重疊(特別是C1、D1及D2);
iii) 部份工作不需1996認許的律師(如D2);
iv) 不需3名收費者同時出席上訴聆訊。
7. 經整體考慮後,本席評估合理訟費為HK$160,000。
8. 原告人須於本命令28日內向被告人律師繳付該評估訟費。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由歐華律師事務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