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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12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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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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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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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昊軒 |
(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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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聰 |
(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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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Miss CHAN Sze-y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ENG Ming-bun, Francis,由陳浩基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Mr CHONG Chun-sang, Matthew,由范家碧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
| 控罪: |
[1] 非法禁錮(False imprisonment)
[2] 勒索罪(Blackmail)
[3] 盜竊罪(Thef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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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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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方向兩被告提出三項控罪:一、非法禁錮,二、勒索,三、盜竊。
2. 兩名被告否認全部控罪,聆訊在本法庭進行。
控方案情
3. 控方傳召案中受害人麥先生作供,他供詞的主要內容如下。
4. 2011年2月16日凌晨時分,麥先生與兩名朋友到達澳門威爾斯人賭場消遣。
5. 2月16日下午四時許,麥先生贏了$2,000,身上有合共$14,000元。他把$7,000借給朋友,身上尚餘7,000元。
6. 消閒期間,麥先生留意到星際集團的推廣員努力不懈地推銷星際提供的服務,可是成效不佳。
7. 麥先生自己也曾參與推銷工作,明白推廣員需向公司交足生意額的苦處,於是接受他們推廣。
8. 麥先生和朋友跟隨星際的推廣員到一餐室傾談,並把個人和家人資料給他們,登記成為集美娛樂場的會員,接受$1,000「泥碼」回贈。
9. 其間,星際的推廣主任到場,帶他們到集美娛樂場。
10. 到達後,推廣主任說麥先生和他的朋友需各自開設戶口,才可以享用$10,000賭本借貸,當中包括$1,000不用償還的「泥碼」,另外$9,000則可以免息分期償還。
11. 開戶後,麥先生在推資主任推介下玩百家樂遊戲,最後輸掉了$10,000。
12. 麥先生再次被帶到一間餐室,再次把個人和家人資料交給推廣主任,成功申請成為集美的貴賓,獲前後$200,000貸款,當中包括麥先生早前輸掉的$10,000以及$20,000元手續費,麥先生實收$170,000。
13. 推廣主任帶麥先生返回集美點算籌碼,其間取去他的流動電話,聲稱要確實電話用戶的身分。
14. 麥先生再次在推廣主任陪同下賭博,不久,輸掉了$150,000至$160,000。
15. 麥先生第三次被帶往餐室,簽下欠單,承諾每月免息還款$2,000元,直至款項還清為止。
16. 麥先生隨即把第一期$2,000元供款交給推廣主任,身上保留$5,000回港。
17. 推廣主任告訴麥先生他的流動電話已送回香港,他可到上環碼頭一間旅行社找朱小姐取回。
18. 麥先生到達香港時是2月17日凌晨二時許,兩名被告在碼頭接他,帶他到銅鑼灣一間餐室,一方面完成手續,另一方面等待朱小姐早上上班時取回麥先生的流動電話。
19. 兩名被告告訴麥先生,他們的公司購買了麥先生在澳門的債項,麥先生可視澳門發生的所有事情為一場夢,現在只須要還款給被告的老闆,數目方面要由老闆決定,但最少也要還$300,000。
20. 麥先生感到被騙,澳門方面給他的還款條件是每月可低至$500,但是兩名被告的公司卻要他即時還款。
21. 麥先生感到害怕,無奈尚未取回電話,他要求致電家人又遭被告拒絕,麥先生又擔心家人會受傷害,只好就範。
22. 兩被告的老闆來電,說麥先生要償還$600,000。被告提議麥先生以學生身分求情,麥先生最終獲告知只須還款$300,000。
23. 麥先生曾要求離開,但兩名被告堅持要見麥先生的家人,要麥先生等到早上5時帶兩名被告回家。
24. 其間,兩名被告警告麥先生「唔好玩嘢,會有手尾跟」和「不要報警」。
25. 手續完成後,兩名被告帶麥先生到附近一間遊戲機中心等候,途中強行取去麥先生$4,900。
26. 五時許,兩名被告帶麥先生返回他的寓所。麥先生單獨進入室內,其後,與母親一起拖延室外兩名被告,並暗中報警求助。
27. 警員迅速到達,調查後把兩名被告拘捕。兩人身上並沒有任何可疑物品或麥先生的$4,900。
辯方案情
28. 兩被告不作證供,不傳證人。
案件分析
29. 控方有舉證責任,令法庭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肯定被告干犯了各項控罪,否則,法庭必須判他們罪名不成立。
30. 被告有權不作證供,法庭不可以就此對他們作出任何不利的推論或揣測。
31. 麥先生承認,短時間內欠下巨款,有可能有著自利的目的出庭作供,法庭須特別處理他證供的可信和可靠性,而麥先生的可信和可靠性是本案件最根本的議項。
32. 辯方對麥先生的證供提出下列各點:
(1) 麥先生在給警方的第一份書面證詞中,從沒有提及受驚、有人恐嚇他、有人不准他離開。
(2) 雖然麥先生向警方提供證人供詞時已有一段時間沒有睡覺,但是盤問下,他表示有心引誘兩名被告到他家裡,讓警方拘捕他們。辯方提出,麥先生向警方提供資料時心情紊亂的說法值得商榷。
(3) 更甚者,麥先生回到家中,與母親有默契地拖延兩名被告,這正顯示麥先生頭腦清晰、冷靜。
(4) 替麥先生錄取證詞的警員作供指出,麥先生神情無異,也沒有提出需要休息的要求。
(5) 另外,麥先生也沒有在第一份證人供詞內,提及被告叫他不要報警和會有「手尾跟」、會騷擾他的家人或示意不准他離開等等。辯方陳詞指,這些重要事項不可能輕易遺漏。
(6) 麥先生堅持,曾向警方指出被告會騷擾他的家人。他擔心家人的安全以及感到不能離開,可是,調查警員強調,如果麥先生曾這樣說過,一定會把這些資料記錄下來。
(7) 關於麥先生的$4,900,他在第一份證人供詞內只說該筆款項是還款的一部分,而不是說被告盜竊了他的金錢。
33. 法庭認為辯方提出的各點不無道理,因此未能賦予麥先生的證供完全比重份量。
結論
34. 控方未能成功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兩名被告面對的三項控罪。
35. 法庭裁定第一和第二被告三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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