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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34/2023
[2023] HKDC 17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3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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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尹培軒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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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柏鏗先生,由陳何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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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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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承認一項暴動罪。
案情
2. 2019年8月29日晚上約10時12分,一群示威者集結在香港九龍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州街一帶,人數不斷增加。晚上約11時19分,示威者人數增至六、七十人,當中有人身穿深色衣物、帶口罩和頭盔。示威者的行為包括叫喊口號、向深水埗警署投擲物品和向警署內的警員發射鐳射光束。
3. 11時21分至41分期間,警方一共九次展示警告旗幟及透過擴音器要求示威者離開,但示威者沒有散去。
4. 大約11時41分,警方驅散示威者,一名警員見被告人沿欽州街向長沙灣道方向逃跑,他在逃跑期間大叫「走呀,有差佬」。警員喝令被告人停下,但被告人沒有遵從。警員追至西九龍中心巴士站附近,截停被告人。兩人跌在地上,被告人掙扎,但終被制服。
5. 被告人被捕時戴著黑色帽、口罩、穿黑色上衣、藍色褲和黑色鞋,手持一支行山杖和一個揚聲器,孭著一個黑色袋,內有六支噴漆、一條黑色圍巾和一把伸縮雨傘。
6. 被告人現於庭上承認他在2019年8月29日,於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在本案,警方拘捕被告人後曾給予他擔保。但被告人向警署報到數次後,於2019年10月下旬「踢保」,不肯再到警署報到。
8. 警方完成調查後,在2020年5月決定檢控被告人,但即使警員到他家中找他,仍找不著。
9. 被告人在2023年3月某日在街上被警察截查,因此被捕。
案底
10. 被告人以前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11. 被告人犯案時是20歲,現時已經24歲。他在犯案時是一名中六學生,於2020年暑假後畢業。律師說被告人和父親及父親的女友同住,他和親生母親在數年前已經失去聯絡。律師說被告人原本想繼續升學,要到外國讀書,但因為有案在身,所以要將留學計劃擱置下來。
12. 律師說被告人中學畢業後都有工作,現時為一名自由工作者,也當兼職售貨員,月入10,000元左右。
13. 律師說被告人雖然收入不豐,但在新冠疫情期間也曾自費向一些有需要的人派發飯盒。
14. 律師說被告人對自己的不法行為感到愧疚,希望法庭能夠作出輕判。
15. 律師指出同案被捕人中有一些人在另案DCCC 423 & 430/2020和DCCC 109/2021已被判刑。
16. 律師指本案的暴動者沒有縱火或投擲汽油彈,只是有人在警署外叫囂及向警署投擲少量石塊、向警員謾罵和用鐳射光照向警署。沒有人在本案受傷。
17. 律師指上述兩宗區域法院案件的法官都認為本案的暴動規模不大。
18. 律師指本案的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在2019年案發時被捕,但在2023年才被正式落案起訴。
19. 律師指被告人畢業後一直都有工作,現已為當年的不當行為感到後悔,重犯機會極微。
20. 律師指被告人管有的噴漆、行山杖都不算富攻擊性的武器;他並沒有向警署擲石或用鐳射光照向警署,案中亦沒有人霸佔道路。
21. 律師呈上被告人、他的女友和他的父親所寫的求情信。
判刑
22. 本案的暴動不算大型,只涉及數十名暴動者,案中沒有人縱火或投擲汽油彈,也沒有人受傷。不過,暴動者在警署外生事、挑釁警方,是加重刑責因素。
23. 本案和辯方律師所說的DCCC 423 & 430/2020和DCCC 109/2021源自同一事件。DCCC 423 & 430/2020的法官早前對其中兩名被告的暴動罪採取三年監禁為判刑起點,做法已是十分寬宏,而另一名法官在DCCC 109/2021對其中幾名暴動者所犯的暴動罪採取更低的34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做法更加仁厚。
24. 本案的被告人沒有向警察投擲物品或石塊,但他身上有六支噴漆,顯然打算塗鴉破壞。他所持的行山杖也看來是用來破壞物品或在有需要時襲擊他人。
25. 即使暴動規模小也是嚴重罪行,在警署外暴動更不要得。本席認為本案的暴動罪判刑起點應為三年監禁。被告人一早認罪,可獲三分一判刑扣減,認罪判刑應是24個月監禁。
26. 警方和控方在本案沒有延誤檢控。不過,被告人沒有案底,本席為此給他減刑兩個月,最後判被告入獄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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