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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24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2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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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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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Winsome CH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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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Raymond YU leading Miss Kamina LAI,由曾鼐光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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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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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至 [8]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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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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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 剛足16歲的女兒在庭上指控爸爸。女兒指出,在過往六年,在家中,她共八次遭爸爸「非禮」。
2. 另一邊廂,爸爸除作供頂證自己的清白之外,亦傳召女兒的姐姐上庭,指證女兒親口承認在事件中說謊,誣捏爸爸。
3. 控辯雙方同意,本案的關鍵只在於誰說真、誰說假,如果本席能確信女兒說真的話,八項控罪必然定罪。相反的話,爸爸必然無罪。
不爭議的事實
4. 雙方並不爭議以下事項。經考慮後,本席確立以下事實。
5. 爸爸擁有超過一段婚姻,現時屬離婚狀態,並無太太。
6. 作供的姐姐乃同父異母所生的,姐姐與妹妹的年齡雖距十多,並兩者長期分開居住,但兩人關係從小要好。妹妹常受姐姐拜訪和照顧,兩者更常互相分享「拍拖」經驗。
7. 冇錯,妹妹自小六開始已擁較親密的男性朋友。爸爸有見及此,已約見小學校長討論此事。校方亦曾就此,接見妹妹。
8. 爸爸一向家教甚嚴,不容許女生在18歲前談戀愛,因此爸爸對女兒小六便「拍拖」一事大表不滿,更硬將女兒帶離香港,讓其脫離香港朋友,到台灣升讀初中。
9. 在台灣的三年裡,姐姐偶爾來台探望妹妹,兩者的關係仍然要好。但父女方面,仍常為女兒「拍拖」諸事鬧得火烈。更甚,女兒與補習社的男生關係密切,故觸怒爸爸。最後,爸爸又花一輪功夫,將女兒帶回香港升讀中四。
10. 在控罪八當日,即2011年9月23日(星期五),香港中四開學不久,爸爸跟蹤女兒放學,監看其行為。到銅鑼灣區,爸爸發現女兒與四男同行,其中一男與女兒行為親密。爸爸上前干預,互相口角。爸爸出手傷人,襲擊該名親密男同學。
11. 爸爸強行將女兒帶離現場,先到姐姐銅鑼灣住所一同吃晚飯,及後帶女兒回灣仔家安頓。
12. 女兒於下一星期(9月29或30日)見學校社工,期間女兒道出爸爸「非禮」事件。
13. 事件被轉介警方,警方一方面拘捕爸爸,另一方面安排女兒離開灣仔家,暫住別處。
14. 10月6日,姊妹共晉晚餐,之後姊妹一同到灣仔警署,妹妹打算「銷案」。
15. 唯警方或檢控部繼續指控爸爸,最後審訊在本席前進行。
考慮
16. 就八項指控,父女各執一詞。雖在聲稱案發時姐姐並不在家,但在父女爭持之中,姐姐的證供尤其重要,不容忽視。
17. 經控方的詳盡盤問後,姐姐的證供仍屹立不倒。最後,本席相信姐姐,相信事實上:
i) 妹妹從未向姐姐投訴爸爸非禮一事;
ii) 在10月6日的晚宴中,妹妹直認,其指控乃虛構出來。
18. 以上兩重點與女兒的證供有莫大衝突,屬南轅北轍。因此,本席對女兒的整體證供起疑。
判決
19. 基於疑點利益歸被告人的原則,本席判處被告人八項控罪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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