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立祥
香港警務處
CACV 178A/2016
CACV 17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6年第178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6年第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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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2017年5月9日,本庭頒發判案書,駁回黃立祥先生的上訴,黃先生現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2. 訴訟源於香港警務處2016年7月7日給黃先生的覆函,拒絕就他提供資料的詐騙案調查,因為他投訴的事情在香港境外發生。黃先生就覆函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事情的始末,載於本庭判案書第4至11段。
3. 2016年8月16日,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本庭認同區法官的裁決,理由見於判案書第13至22段。
4. 2017年5月31日,黃先生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他同日提交他的誓詞 (兩頁) ,和「申訴通知書」 (十頁) 。6月1日,他提交「陳詞綱要 同時申請許可聆訊」 (十頁) 。
5. 本庭經審視他存檔提交的所有文件,認為適宜以書面形式處理,拒絕黃先生的申請舉行聆訊。
6. 凡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按照《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 第22(1)(b) 條規定,須令法庭信納擬提出的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7. 黃先生在提出動議通知書、誓詞、「申訴通知書」和 「陳詞綱要 同時申請許可聆訊」,都沒有指出擬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牽涉有甚麼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問題,又或者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他所提交的幾份文件,只是不斷地再次強調香港警務處有執法職權,對各方作出了一些與訴訟議題無涉的嚴重指控,和就本庭的判案書每一段落抒發意見。
8. 黃先生的申請,明顯不符合法例的要求,實屬濫用法律程序。本庭拒絕申請。由於這是單方面申請,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申請人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