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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08/2021
[2021] HKCFI 17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108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20年第39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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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
2021年5月17日 |
| 判案日期 : |
2021年6月30日 |
判案理 由書
1. 上訴人在羅德泉主任裁判官(以下簡稱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10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案情
2. 2020年11月14日凌晨4時許,巡邏中警員留意到上訴人與一名男子行經一名躺在街上的醉漢後折返。上訴人從醉漢褲袋內偷取了900元現金,而期間同行男子負責「把風」。警員後來將兩人截獲,在上訴人身上搜出被偷現金。上訴人與該把風男子被共同起訴本案中一項盜竊罪。上訴人承認控罪,該男子否認控罪,在後來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3. 在上訴人認罪當日曾經發生一段小插曲,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中如下簡述:
「3. 在被告人認控罪後不同意案情時,更提及受警方威嚇下認罪及指証第二被告人。後來經澄清後是自願下認罪,她只是不同意『把風』的男子之身份為第二被告人,但同意有男子負責『把風』。」
4. 裁判官裁定案中有兩個嚴重因素。第一,受害人是醉倒街上失去自我保護能力的人,上訴人及其同黨乘人之危。第二,上訴人與負責把風的同黨夥同犯案。
5. 考慮相關類似案情的案例[1]後,裁判官採納15個月為判刑起點,認罪後扣減為10個月監禁。
上訴理由
6. 透過上訴人庭上陳詞及呈上的信件,本席理解其上訴理據如下。
7. 同案第二被告人是上訴人的男友。案發時候只有上訴人和男友在場和被警員拘捕,除了警員之外,當時附近沒有其他人。
8. 上訴人說法是男友在現場叫她不要偷錢,沒有把風,既然男友沒有把風,而她和男友是當時現場唯一兩人,則上訴人偷錢是必然沒有別人把風。這也透過男友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而得到印證。在這事實基礎上,裁判官以上訴人夥同犯案來加重刑罰是錯誤做法,上訴人應該在單獨犯案基礎上被判刑。
處理上訴理由
9. 根據審訊謄本,裁判官與上訴人在上訴人表示認罪及同意由法庭傳譯主任讀出的案情後有如下對答。上訴人當時已經決定不需要由當值律師服務提供的律師繼續代表她。
「官:剛才喺今朝妳自己亦都講過,妳話受到一啲威嚇嗰啲情況嘅,妳今日妳正話認罪同埋同意個案情,有冇一啲嘅威嚇嘅情況㗎?
第一被告人:冇。
官:係妳自願㗎,係咪?
第一被告人:係。」
10. 在上訴人要求下,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後批准將判刑押後一天。翌日,上訴人提出以下求情陳詞,內容與上訴人在上訴聆訊中呈上的信件及她庭上陳詞相類似。
「法官閣下,我喺羅湖懲教所還押呢段日子已經深深感受到冇咗自由嘅痛苦,喺還押期間我深感悔疚,很掛念我嘅家人,覺得愧對養育我嘅家人,亦令年紀老邁嘅爸爸擔憂。我喺29歲嗰年養大我嘅姑姐、爺爺同埋嫲嫲突然離世,剩下我年紀老邁嘅爸爸,由於事出突然,我大受打擊,每日以淚洗面,覺得世上冇人愛惜我,因此患上憂鬱症,過住行屍走肉嘅日子。犯案當日因為我唔開心,所以同朋友喺旺角飲酒飲到好醉,然後發生咗今次嘅案件。雖然事發當時被告二,即係我男朋友大聲咁喝止我,叫唔好呀,但因為當時我受到酒精影響咗我嘅判斷力,所以我“並[2]”冇理會被告二嘅勸告,而做咗今次嘅行為,犯咗今次嘅罪,而被告二並冇參與今次嘅案件,所以我“並[3]”冇串謀。本人對...」
11. 由於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同意的案情中清楚提及上訴人犯案時後有一名男子負責「睇水」,裁判官這時立刻打斷上訴人陳詞及指出這事實:
「官:我同妳講呀,昨日妳係同意嘅案情就冇提到嗰個人嘅身份,但係嗰個案情有提及到有一名男子係負責去我哋俗稱嘅叫『睇水』㗎。
上訴人:係。
官:就嗰個案情就冇講到嗰個人係邊個。
上訴人:係。
官:個案情就描述到係有一名男子,所以呢件案件係有人負責係我哋俗稱嘅『睇水』嘅。
上訴人:係。
官:就妳昨日承認嘅案情嚟㗎。」
上訴人然後繼續陳詞:
「本人對呢件事深感悔疚,本人承諾不敢再犯,並做一個奉公守法、對社會有貢獻嘅人,希望法官大人考慮到我犯案當時只係一時貪念,並冇計劃地、冇預謀、冇搦工具同埋武器,亦只係初犯,同埋一時--同埋一開始就認罪。考慮到我至今已經還押咗三個月,即係等同於坐咗七個月嘅刑期,已經足夠抵償案件嘅判刑,希望法官大人從輕發落,畀我一個改過自新嘅機會,讓我從投社會,同埋回家照顧我年紀老邁嘅爸爸,畀我今日走得。多謝法官大人。」
12. 由於上訴人陳詞中提到自己案發時「受到酒精影響咗我嘅判斷力」,裁判官謹慎地立刻向上訴人查詢上訴人當時是否知道自己在偷別人東西,以確保上訴人並非在提出一個答辯理據。上訴人回答說她知道。裁判官然後問上訴人有沒有其他求情說話,上訴人說沒有。裁判官之後就交代判刑理由及判刑。
13. 透過以上陳詞,加上上訴人在上訴聆訊中陳詞和與本席溝通過程中表現,上訴人明顯地非常清楚有關法律程序及自己的權利。雖然上訴人在認罪前堅持將原本指她男友為把風者的內容刪除,改為由一名男子把風,但不爭事實是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清楚並毫無保留地同意她偷錢時有人替她把風。
14. 上訴人的男友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這事實與上訴人在自己的案情中同意有人替她把風並不互相矛盾。一如上訴人在上訴聆訊中透露,上訴人在考慮是否承認原本案情時不希望為男友製造麻煩,所以才堅持修改案情後才同意。上訴人當時完全清楚案情內容,完全清楚控方有關另一名男子把風的說法,上訴人在清楚明白自己權利下,在裁判官謹慎處理下,仍然決定承認有關案情,上訴人沒有受到任何不公平對待。
15. 再者,基於案發時唯一在現場的男子就是上訴人男友,基於上訴人承認有男子為她把風,就上訴人案情而言,唯一無法抗拒的推論就是把風的人就是上訴人的男友,而不是當時沒有人替上訴人把風。上訴人的說法是本末倒置了。
16. 以本案案情而言,在上訴人與另一人夥同犯案基礎上,裁判官考慮相類似案例後採納15個月為判刑起點實屬無可厚非,判刑原則正確,刑期不明顯過重。
17. 裁定駁回上訴人判處上訴,維持原判。不作訟費命令。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黃樂同女士代表。
[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左懷,HCMA 845/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漢儉, HCMA 532/2012。
[2] 謄本中錯誤紀錄為「我哋冇」,應為「我並冇」。
[3]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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