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389/2024
[2025] HKDC 2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38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席人士: |
程雲峰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朱寶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朱滔奇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及 [3] 至 [5]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本案之被告周駿耀於是次聆訊中就四項「串謀詐騙」罪,經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 這是四宗發生在2023年3至4月期間的電話購物詐騙,干犯的手法亦是一樣。被告佯作買家向一些在購物平台上邀約出售其貨物的物主,表示有興趣購買。檢查貨品之後,被告就安排以空白的支票存入賣家的銀行戶口,令後者誤以為被告已經付款而同意被告將財物取走。當物主發現其支票退回之前,被告已失卻聯絡。
3. 第一項控罪發生在2023年3月6日,涉及的財物是一隻價值195,000元的名牌手錶。被告在檢查貨品之後建議安排將貨價轉入物主的銀行賬戶。物主經網上銀行發現其戶口中已有一筆相若的入款之後,同意被告把手錶取走。
4. 第三項控罪發生在2023年3月23日,被告回應賣家網上邀約出售一隻名牌手錶的帖文,安排與之在3月24日下午會面以檢查該手錶。被告表示滿意之後,建議以銀行轉賬,並將轉賬截圖向賣家出示。該隻手錶價值258,000元,賣家以為貨價已成功轉賬後,同意被告將手錶取走。
5. 第四及第五項控罪皆涉及名牌手袋。第四項控罪發生在2023年3月31號,被告與手袋的主人會面之後表示同意購買;被告用同樣的手法訛稱已將貨價83,000元存入物主的銀行戶口,物主經網上銀行查閱結餘後,誤以為該筆款項已經存入,就同意被告取走手袋。
6. 第五項控罪發生在2023年4月12日,被告與賣家安排見面並檢查過其邀約出售價值81,800元的名牌手袋之後,表示同意購買及以一張空白支票存入賣家的銀行戶口,向其出示該存款的截圖,令賣家以為對方已經把貨價存入,同意將手袋交付予被告離開。
7. 上述案件均發生在3月5日至4月12日期間,涉及的財物總值為692,800元。警方未能將任何財物尋回,所以物主亦無從追回其損失。被告被捕之後向警方表示當時是他接獲指示收貨,每次可以賺得100元的報酬。
8. 四項案件皆為串謀詐騙是因為被告安排與其他人將空白之支票存入各物主的銀行戶口。警方未能拘捕被告的同案。
量刑
9. 串謀詐騙並無清楚之量刑指引,但本案的源頭罪行卻是在香港日益猖獗的電話購物騙案。本案並不涉及違反誠信,但正如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梁耀輝 CACC 100/2014一案所作的觀察。
「雖然本案並非一般的違反誠信詐騙案,故不具該些罪行的嚴重性,但本案亦有特別的嚴重性。第一,申請人的詐騙對象是社會大眾,任何公眾人士都會蒙受被申請人詐騙的風險,而受害人的數目可以是十分巨大的;第二,申請人的罪行對日益普遍的網上買賣有極為嚴重的負面影響,令人對網上買賣有戒心,影響到忠誠從事網上買賣生意的人的權益;第三,網上詐騙罪行容易模仿亦容易進行,如不阻嚇可能會引發大量同類罪行;第四,由於網上買賣不涉及面對面交易,而犯案者亦可以用不同方法掩飾身份,令偵破該等罪行非常困難;及第五,受害人的損失一般極難追討。」
「法庭對一些針對公眾的無良、令人討厭及不恥的詐騙案件,例如街頭騙案、電話騙案等,都會採用較為嚴厲的判刑,希望能阻嚇該等罪行,避免無辜大眾受害。該類罪行涉及款項數額不一定太大,而即使被告人沒有犯案前科,法庭亦會採納高達3至4年的量刑基準。」
10. 本席在量刑之時所採取的原則是得以阻嚇為主。本案亦有以下令案情更嚴重的情況:
(一) 涉及的金錢數目極為龐大;
(二) 被告在短短的三個星期之內多次干犯同類罪行;
(三) 根據控方的資料,而被告亦承認;於2018年3月22日就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被判入獄兩年,而在2021年12月15日,他就十項欺詐罪被裁定每項控罪一年零八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11. 根據辯方律師提供的資料,於2021年被告被裁定的罪行的性質亦與本案相同;也就是說被告曾因為類似的行為已被判監禁,被告不但沒有從中汲取教訓,反而變本加厲在短短的時間連續以相同手法騙取他人財物,而本案更涉及其他同謀。因此,在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本案合適的量刑基數為51個月,按被告認罪下調至34個月。
12. 由於本席量刑時已考慮過被告在短短時間內干犯相同罪行,為免重複計算其罪責、亦有見有關罪行亦是在短時間以同一手法干犯,再考慮過總量刑原則之後,本席認為合理的做法是就四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13. 此外,控方亦要求加刑。控方就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提供了女偵緝高級督察陳靜媚的誓章,以支持其申請加刑。其最基本的理據是關犯罪手法對社區造成的損害及該等罪行有愈來愈猖獗之勢。偵緝高級督察的誓章提供了其有關之工作經驗及警察搜集的數據以支持其申請,辯方對這個申請及該誓章並無任何陳詞,亦無要求於法庭盤問提供誓章的警員。
14. 本席考慮過誓章之內容之後,留意到控方所提出的證供是網上購物欺詐的事件,被告所用的手法亦是冒充成為買家,表示有意購買賣家在電子購物平台的貨品,在訛稱已經付款之後令賣家同意將貨品交予騙徒,最後卻無法收到款項。
15. 該高級督察更提供了自2019年至2023年有關網上購物欺詐的報案數據,顯示警方於2023年全年接獲八千九百五十宗舉報,比2019年增加了百分之307.9。於2024年的1月至11月,總共損失金額為3.5億,比2019年全年上升了百分之1205.5。於2024年1月11日已經接獲了一萬五百七十六宗舉報,涉及的損失達3.564億港元。
16. 誓章中更指出警方在打撃網上購物詐騙的執法行動中,往往受阻於許多情況之下,受害人從未與騙徒見面,而騙徒使用虛假的網絡身分或者匿名技倆,令偵查難度增加等等理由。
17. 本案案情中並無證據顯示被告使用虛假的身分,但卻顯示他與其他人安排好以空白的支票存入賣家的戶口,令對方以為已經付款,最後把貨品取走而逃之夭夭。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此等罪行不但日益猖獗,對社會影響亦極深,同意控方之申請,就應負之刑期再添加百分之二十五之刑期,所以本席將其刑期由34個月上調至42個月監禁。
被告的個人資料
18. 根據控方提供的認證口供以及被告的法律代表的求情陳詞,被告既非初犯,亦非年輕。他現年33歲,香港出生,來自破碎家庭,其父母早已離異,由祖父母撫養成人,被捕時的職業是一名速遞員。
19. 被告亦提供了分別來自基督教牧愛會有限公司的牧師、被告的親人以及基督教更新會和基督教基協堂的主任的求情信。被告被拘捕之後感到非常後悔,亦顯示有意改過,但這些求情說話都似乎是門面說話,因為被告並非初次干犯有關控罪,亦曾因相類的行為被處以監禁,所以皆非有較的求情理據令本席可以再酌情減刑。
20. 經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就每一項控罪均下令被告入獄42個月,同期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