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 Siew-hong, SEAW Kean-maan
DCCC 912/2010
DCCC91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9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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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0年9月15日
出席人士:
檢控官Mr. Dominic Ngai代表香港特別行區 律師Mr. Lai Yiu Kuen Dominic,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essrs. Dominic Y K Lai & Co 律師事務所,代表第一被告人 律師Mr. Ng Man Ki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essrs. Kwok Ng & Chan 律師事務所,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to (7) 使用虛假文書Using false instruments, contrary to section 73 of the Crimes Ordinance, Cap. 200. (8) and (9)管有虛假文書Possessing false instruments, contrary to section 75(1) of the Crimes Ordinance, Cap. 200
判刑理由書
1. 第一被告人承認4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及1項管有虛假文書罪。第二被告人承認3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及1項管有虛假文書罪。
2. 兩名被告人是馬來西亞人,於2010年6月10日,他們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於不同的商店以偽造的信用咭購買及企圖購買不同的商品,其中一家商店的店員懷疑報警,最終在機場被警員拘捕,在他們的身上及行李中起回物品,並發現第一及二被告人分別管有12及4張偽造信用咭。
3. 兩名被告人均說,他們在馬來西亞欠高利貸,被迫犯案。該些高利貸人士,提供給他們機票、偽造信用咭及購物清單,威迫他們來香港犯案,以償債項,為顧及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唯有答應。第二被告說,他借錢是為了籌措母親的醫藥費,而第一被告人是因為賭博。
4. 第一被告人27歲,已婚,是一名食品銷售員,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他在寫給法庭的信中提及他有一名女兒。第二被告人23歲,單身,是一名冷氣維修員,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
5. 本案的案情嚴重,兩名被告人專程來港犯案,計劃於購物後即時離境,存在國際因素。此外,明顯地他們背後是犯罪集團,有明確的購物目標及計劃,於短時間內在不同商舖購買貴重物品,以一張信用咭購物一次後便立即掉棄,總共掀涉超過20張偽造信用咭。以上因素,都可被考慮為加重刑罰的因素。而唯一有利於兩名被告人的,是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是集團的主腦人物,而不是遭人利用犯案。
6. 本席認為,就兩名被告人的控罪,適合的判刑起點是每項控罪4年的監禁,因為認罪,減為32個月。基於數罪並罰的原則,本席命令所有控罪的刑期同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