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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69/2019
[2019] HKDC 11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2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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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徐倩姿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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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凱霖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國鈞楊煒凱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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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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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 控方案情指出,2018年12月17日凌晨,海關人員在上環港澳碼頭海關離境大堂截停被告人進行檢查,在被告人攜帶的斜孭袋搜獲內含19.6克可卡因的共47.6克固體。
3. 被告人在警誡下說,他幫朋友帶這些毒品到澳門鏡湖醫院,辦妥之後可以獲得港幣1,500元報酬。
4. 海關估計這些毒品市值大約是港幣49,000元。
背景及求情
5. 被告人現年33歲,有兩次與毒品有關刑事紀錄,但並不涉及販毒。
6. 代表被告人的鄭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述。被告人未婚,與母同住,他本來任職侍應,2018年12月離職,之後一直無業,而且現在已經破產。被告人以往有間中吸毒,他的母親一向依賴他的照顧,因為被告人被還押,她現在要依賴綜援。
7. 辯方呈交了被告人母親及一名駱女士的求情信。被告人母親出席法庭求情,似乎被告人尚算孝順。
8. 鄭大律師指出,依照上訴庭指引,以算術方式計算可以得出的量刑起點應該是五年九個月監禁。大律師亦公正地接納本案有跨境販毒因素,這是加刑因素。
判刑考慮
9. 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十分嚴重罪行,上訴庭已訂下判刑指引。根據劉德明 案及AG v Rojas案例,販運可卡因10至50克者,判監5至8年。本案涉及19.6克可卡因,本席會採納五年六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人是把毒品帶往澳門,刑期應該上調。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鍾炳焜 案(CACC 85/2014),販運高達250克毒品的加刑幅度是6個月。在本案,本席酌情只調高量刑起點3個月。
10. 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案中並沒有其他減刑理由。因此,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4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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