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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5169 / 2020
[2024] HKFC 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0年第5169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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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訊日期︰ |
2023年12月7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4年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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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更改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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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 在本判案書中,本席會稱呼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2. 雙方在1985年結婚,婚後育有三名子女,大兒子和二女兒已經成年和結婚,三女兒現年25歲,正在修讀大學四年級,並將於2024年4月畢業。
3. 看來雙方並不反對,於婚姻期間,女方一直是家庭主婦,男方是一名視光師,負責在外工作,供養全家。
4. 男方在2019年12月向女方承認,與另一名女子發展戀情,繼而離開婚姻居所,把每個月的家用由$20,000減至每月$8,000。女方於是在2020年向法庭存檔離婚呈請書,指控由於男方的行為而實在無法合理期望女方能與之共同生活。
5. 法庭在2020年12月24日頒下暫准離婚命令,並在2021年6月4日頒佈一個同意命令:男方須向女方支付每月$8,000,作為女方的贍養費;向女方每月支付$4,000,作為三女兒的贍養費(「同意命令」)。法庭隨後在2021年9月21日頒佈絕對離婚命令,結束雙方這一段長達36年的婚姻關係。
6. 約4個月之後,即是在2022年1月,男方與現任妻子結婚。這名現任妻子現年38歲,比男方年輕22年。據男方透露,現任妻子是他的舊公司的會計文員,從2020年6月開始停止工作, 在2022年1月與男方結婚後,一直由男方供養。他們的兒子在他們結婚後的約3個月出生,這名兒子快將兩歲。
7. 男方在2023年1月17日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減低女方的贍養費,由每月$8,000減至每月$4,000。本來,男方也要求減低三女兒的贍養費,不過,他在提訊階段取消這項申請。因此,本審訊只涉及減低女方贍養費的申請。男方提供的申請原因是:他已經再婚,並且育有一名兒子,沒有能力向女方繼續支付每月高達$8,000的贍養費。
適用的法律原則
8. 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該條例」)第11(1)條,本庭有權就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解除。
9. 根據該條例第11(7)條規定,法庭在行使第11條所授予的權力時,「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和開列在該條例第7(1)條中的各項事宜, 包括: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10. 法庭在考慮一方提出的申請時,當然需要顧及原先的命令,而不會隨便將之更改,尤其是一項在雙方同意下所作的命令。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當時官階)曾在HCTT v TYYC [2008] HKCU 1022一案中指出,通常除非情況有物質上或重大的轉變,法庭一般是不會更改之前所作出的命令,因法庭應顧及之前的命令是一項在雙方協議下或同意下所作的命令。
11. 另外,在TCH v TYL,HCMP 1595/2011 (判詞日期2011年10月19日)一案中,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在判詞中也作過類似的說法︰
「11. 案例確立,當法庭作出雙方同意的命令後,雙方應該遵從。雖然法律賦予法庭更改命令的權力,但法庭會否行使酌情權去更改一項同意的命令,要視乎情況。一般而言,申請一方若能證明命令頒下後發生了重大的轉變,令到法庭需要因應轉變而調整命令,法庭是可以行使酌情權,去更改一項同意的命令。但法庭會考慮轉變是否申請一方在同意有關命令時可以預料到的。在一般案件而言,申請一方要證明同意命令作出了一段時間後,有預料不到的事情發生,如患病,或有其他預料不到的額外開支,法庭才會更改一項同意命令。」
男方的經濟能力、需要和開支
12. 男方先後存檔了兩份表格E,日期分別是2023年2月23日和2023年5月15日。根據這兩份表格E,男方生於1963年,現年60歲,是一名視光師,月薪$32,000。不過,他在證人台上表示,在2023年6月起,他轉了一份新的視光師的工作,底薪每月$37,000,勤工獎每月$1,000;還有,如果生意額達一定的百分比,可獲得佣金,大約是每個月$1,000至$1,500。另外,還可酌情獲得花紅,他的同事告訴他,上年的花紅大約是有半個月底薪;不過,男方表示最近的生意不是很好,可能有一半機會,今年公司不會派發花紅。
13. 就算假設男方今年真的不獲派發花紅,他的平均收入(底薪、佣金、勤工獎)也高達每月$39,250,男方並不反對這個說法。
14. 除了他的收入之外,他的現任妻子也不時經濟上支援他。根據男方在庭上的解釋,現任妻子會把現金轉賬或直接存款至他的中國銀行戶口。粗略估計,由2022年2月至2023年3月(共14個月),現任妻子一共存入了超過$250,000給男方,平均每月大概是$17,000 - $18,000。
15. 男方解釋,雖然現任妻子現在沒有工作,負責在家照顧小兒子,但是,她是有積蓄的,不過,男方不知現任妻子有多少積蓄,他有問她,但她沒有回答。所以,男方在他的兩份表格E中,並沒有交代現任妻子的經濟狀況。男方進一步表示,他與現任妻子有共識,待小兒子升幼稚園的時候,現任妻子會再度外出工作。
16. 本席認為,既然男方與現任妻子已經組織新家庭,並且決定在男方接近60高齡的時候,生育孩子,很難想像,他們之間沒有商量過或了解過雙方的經濟狀況,才會作出這個生育的決定。所以,本席不相信男方是不知道現任妻子的經濟狀況,本席進一步認為,男方並沒有盡其向法庭全面坦誠和明確地披露整個經濟狀況和其他相關情況,尤其是他的現任妻子的經濟狀況。
17. 案例早有說明,在這個情況下,法庭是有權對男方作出不利的推斷(參閲: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的判案書第73段)。因此,本席推斷男方可以繼續獲得現任妻子的經濟資助,或者是現任妻子雖然現在沒有工作,但是她有經濟能力,分擔男方在新家庭的開支,從而釋放男方的經濟資源,以遵行法庭在本判案書中頒佈的贍養費命令。
18. 根據男方第二份表格E,他一家三口的每月開支如下:
(1) 一般開支:$19,200
(2) 男方的個人開支(不包括同意命令下的贍養費):$3,900
(3) 現任妻子的個人開支:$2,500
(4) 小兒子的開支:平均約$3,000
19. 亦即是說,男方新家庭的每月總開支是$28,600。
20. 女方認為男方每月的租金高達$14,000,是不合理的開支,但本席並不認同,本席認為男方的解釋合理,即是:他的單位在啟德區,只是一房單位,約三百多呎,鄰近居住在慈雲山的外母家,方便外母可在有需要時作出支援。
21. 整體而言,本席認為男方報稱的開支合理。簡單計算後,就算不考慮現任妻子對男方的經濟協助,男方每月的工資大約是$39,250,足以支付現時每月$28,600的開支,每月還剩餘約$10,650。不過,本席還須顧及到,隨着男方的小兒子日漸長大,男方的開支會逐漸增加。
女方的經濟能力
22. 女方也先後存檔了兩份表格E,日期分別是2023年2月9日和2023年5月9日。據報女方生於1962年,現年61歲,教育程度只達小學程度,婚後除了在大兒子出生後做了大約一至兩年的工作之外,一直都是家庭主婦。
23. 在2022年4月至9月期間,女方曾在機場警署做兼職清潔工作,每月賺取大約$4,000至$6,000。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她轉職至另一間公司做清潔工,每月的薪金大約是$12,000多至$13,000多。可是,自從2023年3月起,她便停止工作。據她所說,這是因為她的膝蓋關節已經完全磨損退化,已經跌倒了幾次,私家醫生建議應進行更換膝蓋的手術。女方已經前往公立醫院進行登記,首次診症日期會在2024年1月,所以在審訊日仍未知道公立醫院的醫生是否會建議她進行更換膝蓋的手術。女方又表示,由於膝蓋痛楚難耐,走路十分辛苦,所以,她是打算接受更換膝蓋的手術,首選在公立醫院進行,如果公立醫院不替她做有關手術,她就會考慮在私家醫院進行有關手術,費用大約需要$130,000。如果是這樣,她就需要從日常生活費用中慢慢省錢,以應付昂貴的手術費用。
24. 男方認為女方就算腳痛,也可以繼續工作,尋找一些不需要過於勞動的工種,例如是收銀員,每月賺取$8,000至$10,000。另外,男方指出女方擁有醫療保險,就算她真的要在私家醫院做更換膝蓋的手術,手術費用也可以由她的醫療保險承擔。
25. 針對女方的工作能力這個問題,首先,本席相信,而其實男方也沒有明確地反對,女方的膝蓋的確出現問題,引致她走動時雙腳痛楚。她已經有幾次跌倒的經歷,可見她的腳痛問題並不輕微。其次,男方並不反對女方的教育程度只達小學程度,連上網也不懂。雖然女方在婚姻期間也做過幾年工作,但大部時間都是家庭主婦;之後到了2022年至2023年期間,才再次投身職場,但主要是做一些勞動性的工作。在這樣的整體證據之下,本席認為女方沒有可能如男方建議那樣: 可以轉職做收銀員的工作,又或者依賴柺杖來上班,本席不相信有僱主會聘用一個需要用拐杖來做勞動工作的員工。因此,本席認為,直至女方的膝蓋/脚痛問題得到醫治之前,女方不具備工作能力。
26. 有關女方的膝蓋退化是否需要做手術的議題,本席認為女方並沒有提供足夠的資料,供法庭考慮。她提供了一封日期為2023年2月10日由北大嶼山醫院的急症室醫生寫的推薦信[1],內容只是提及她的兩個膝蓋時不時出現痛楚,需要用拐杖輔助行走。她還提供了另外一封日期為2023年2月17日由工聯醫療服務中心的醫生寫的推薦信,信中只提及推薦女方去接受物理治療[2]。這兩封信件均沒有表示女方需要接受更換膝蓋的手術。因此,本席無法接納女方需要做更換膝蓋的手術而可能引致的經濟負擔。
27. 關於女方的經濟能力這個議題要考慮的最後一點,就是:女方是否可以獲得家庭子女的經濟資助。
28. 證據顯示,大兒子是一名工地測量員,月薪約$31,000,他的妻子做文職,月薪也有$11,000,他們並沒有子女,居於自置物業,應該是一個居屋單位。女方在證人台上表示,可以要求兒子幫她支付每月的保險費用(每月$1,543)。
29. 二女兒是一名教師,月薪約$33,000至$34,000,他的丈夫的月薪大約是$30,000。他們也是擁有自置物業,沒有子女,只有一隻貓。女方在證人台上表示,二女兒也送了一隻貓給女方,這隻貓的所有費用(包括食物、醫療費用)均由二女兒支付,平均每月大約是$860。女方在證人台上表示,二女兒是不會供養她的,因為二女兒自己的開支也很大。本席對這個說法存疑,因為二女兒與女方的關係良好,否則也不會送一隻貓給女方為伴。本席認為, 既然二女兒每月能花費$860來供養這隻貓,那二女兒就沒有可能不願意或者是不能夠拿出一千幾百元來供養自己的母親,因此,本席認為女方應該可以獲得二女兒的經濟資助,至少每月$1,000。
30. 三女兒正在讀有關環保的大學課程,會在2024年4月畢業。女方表示,她相信三女兒於畢業後找到工作,會繼續與女方同住,並且會照顧女方。本席也相信,女方屆時會得到三女兒的經濟資助。
女方的需要和開支
31. 根據女方最新的一份表格E(日期是2023年5月9日),她的一般開支是每月$14,998,個人開支是每月$5,700。
32. 不過,經盤問和澄清之後, 女方的最新説法是:
(1) 她現在仍然是居住在一個五人的公屋單位(即是婚姻居所),她同意其實她是可以向房屋署申請調遷一個較小的二至三人單位的,畢竟,現在只有她和三女兒一同居住,根本不需要住在一個大的公屋單位,引致要支付較多的租金(每月$3,451)。男方提議面積較少的公屋單位每月租金大概是$1,500,女方則表示一個三人單位的租金大約是$2,000,雙方均沒有呈交文件證據,支持其說法。本席唯有把租金粗略地定為$1,750,即是雙方各自建議的中間數值;
(2) 她的保險費可以叫大兒子支付;
(3) 她的保健藥費、止痛藥、醫療費、牙齒護理費更改為每月$1,000;
(4) 她的食物開支可減至每月$3,000;
(5) 由於她的腳痛,不能經常四出走動,所以同意男方的建議,可減低每月的假期消費至$1,000。
33. 另外,本席必須指出,女方已經超過60歲,享有交通費優惠,每程交通費只是$2,加上她腳痛引致不能經常四出走動,因此, 她的交通費沒有可能高達每月$500,本席認為每月$200是一個較為合理的數目。
34. 女方指稱,她花費在服裝/鞋、個人儀容、娛樂費等等的項目,每月是$1,600。不過,根據本席在庭上觀察所見,女方的穿着沒有花巧,沒有化妝,只是一般家庭婦女的打扮,因此認為她在這幾方面的花費不應該多於每月$1,500。
35. 基於以上各點,女方的每月開支應該更新為每月$8,077,詳情如下:
| 一般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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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 |
$1,750 |
| 公共設施雜費 |
$1,184 |
| 食物開支 |
$3,000 |
| 雜項家用開支 |
$820 |
| 保險費 |
(由大兒子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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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4÷2=$3,377 |
個人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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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出用膳 |
$1,000 |
| 交通費 |
$200 |
| 服裝/鞋/個人儀容/娛樂 |
$1,500 |
| 假期消費 |
$1,000 |
| 保健藥費/止痛藥/醫療費/牙齒護理費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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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0 |
| 總數: |
$8,077 |
36. 由於本席已經裁定二女兒每月應該會資助女方約$1,000,因此,女方每月需要$7,077來支持她的合理開支,這個數額應該由男方支付,為方便計算,本席把男方應該支付的數額化為整數$7,000。
命令
37. 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裁定男方需要支付給女方的贍養費可以減低至每月$7,000,現下令︰
(1) 在2021年6月4日由區域法院法官陳玉芬頒發的命令更改如下:
(i) 由2024年3月7日開始和以後每個月的第7天或之前,男方須向女方支付$7,000,作為女方的贍養費,在雙方共同在生之年,或者是直到女方再婚為止,兩者以較先發生者為準;
(ii) 有關付款繼續存進女方的恒生銀行的戶口;
(2) 男方的申請,不作訟費命令,包括所有保留訟費。此訟費命令為暫准命令,在本判案書日起的14天後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女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應訊
答辯人(男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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