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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7/2021
[2021] HKCA 9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17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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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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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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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陳定軒(CHAN TING H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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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1年6月17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1年6月17日 |
判案書
1. 申請人(陳定軒)在2020年1月16日準備乘坐船前往澳門時,在港澳碼頭離境大堂被香港海關關員截查。海關關員在其內褲內搜出兩大膠袋,內分別載有45小包和50小包毒品,共重15.34克固體,內含11.62克可卡因。
2. 申請人向海關關員承認是替人帶毒品前往澳門以取得8,000元的報酬。
3. 就上述事件,申請人於2021年1月15日在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原審法官)席前承認一項“販毒”罪後,被判處入獄38個月。
4. 原審法官以61個月為量刑基準,並因案件涉及跨境因素而將量刑基準上調3個月至64個月。
5. 原審法官以申請人認罪,再考慮到申請人面對的個人困難及他提出的特殊求情理由,而將量刑基準下調40%而得出38個月的判刑。
6. 申請人不滿判刑並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法庭批准他就判刑上訴。申請人的立場是他提出的特殊求情理由應令他取得超過40%的刑期扣減。
7. “販毒”是極為嚴重及邪惡的罪行,本庭曾多番強調干犯“販毒”罪行的人不論其家庭背景,及因判刑而面對的困難都不能冀望法庭會輕判。申請人提出的特殊求情理由,並非一定能導致申請人取得超過40%的刑期扣減。
8. 申請人只有26歲,已有4項犯罪紀錄。更甚者,他在2012年9月因“販毒”罪而被判處10年8個月的刑期。他是在2019年1月服完該刑期,但卻在一年後再干犯“販毒”罪。
9. 原審法官根據涉案毒品的種類和分量而定出的61個月量刑基準符合有關的判刑指引。原審法官以案件涉及跨境因素而將量刑基準提升3個月已是極為克制的做法。
10. 本席亦有考慮過申請人強調的特殊求情理由。本席認為原審法官給予申請人40%的刑期扣減是他行使酌情權的決定,而40%的刑期扣減亦是認可刑期扣減的範圍之內。
11. 申請人面對的38個月判刑,並非明顯過重,而他提出的特殊求情理由亦不足以令上訴法庭更改原審法官的酌情權決定。因此,本席駁回申請人要求減刑的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卓龍笙代表。
申請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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