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CMA270/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27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1409號)
----------------------------
|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
訴 |
|
| 上訴人 |
雷偉明 |
|
| ---------------------------- |
| 聆訊日期: |
2016年6月8日 |
| 判案日期: |
2016年6月8日 |
| 頒布判案書日期: |
2016年7月5日 |
判案書
1. 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1],控罪指他於今年5 月2 日在灣仔道71 號「興記」偷竊兩支叉、一只鑊剷、一個充電器。主任裁判官錢禮判他監禁兩個月,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上訴人選擇用本地話進行聆訊,本席聽過雙方陳詞後駁回上訴,現頒布理由。
2. 上訴人承認今年5 月2 日下午2 時許在堅拿道西被警員截查,警員在他攜帶的環保袋內搜出涉案物件,警方調查後證實該些物件屬「興記」店主林永康先生所有,共約值$748。上訴人向警員承認是當日較早前約2 時在「興記」偷取。
判刑理由
3. 上訴人57 歲,無業,與80 歲母親同住,靠$3,000餘綜援金生活。自1977 年開始犯罪 ,有42 次犯罪紀錄 ,絕大部份是盜竊罪 [2]。曾因此而被判感化令、罰款、緩刑和監禁兩星期至6 個月。最後一次是今年4 月19 日,他因盜竊罪[3]剛被判監兩星期。根據社會福利署的報告,上訴人的母親健康沒有嚴重問題,可照顧自己起居,不需社會福利署提供協助。
4. 主任裁判官指出以前曾數次處理上訴人的案件,上訴人沒有反對本案由她處理。主任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有很多同類犯罪紀錄,除認罪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主任裁判官知道「興記」沒有損失,但以上訴人的背景應判阻嚇性刑罰。考慮過兩個判例後[4],主任裁判官以3 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1 個月,判上訴人監禁兩個月。
判刑上訴
5. 上訴人泛指刑罰過重,他指主任裁判官已數次處理他的案件。他接受精神科治療已約10 年,須長期服藥。他母親年老,希望法庭體諒。
6. 主任裁判官在判詞第8 段提及以前處理過上訴人的案件,但上訴人沒有反對她處理本案。主任裁判官認為上訴人重複犯罪,必須判阻嚇性刑罰。至於他母親,主任裁判官已考慮了社會福利署的報告,他母親沒有特別需要。
7. 本席完全同意主任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上訴人屢犯盜竊罪,判阻嚇性刑罰在所難免,何況他今次是出獄不久再犯,實沒有值得寬大的理由,所以駁回判刑上訴。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黃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違反《盜竊罪條例》第9 條。
[2]其他包括藏有攻擊性武器、刑事毀壞、聚賭、行使假文書和藏有盜竊工具。
[3]店舖盜竊。
[4]AG v Chung Kun Wai [1989] 1 HKLRD 91; HKSAR v Yang Yan Yun HCMA 54/2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