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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96/2023
[2023] HKCFI 26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3年第296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9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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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
聆訊日期:2023年10月11日
判案書日期:2023年10月11日
判案書
引言
1. 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1],控罪詳情指他在2023 年4月26日,在香港新界元朗深涌路近燈柱BD0252的建築地盤內偷竊一部灌漿泵,一把喉鉗,一條套管,八個通頭及一個鑽頭(統稱為「被盜物品」),而上述物品為其他人士的財產。
2. 上訴人否認控罪,在暫委裁判官鄭潤聰(「裁判官」)席前受審。2023年7月19日,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判處他入獄13 個月。上訴人現只針對判刑上訴[2]。
案情
3. 根據裁判官的事實裁斷,上訴人在案發當日上午4時45分左右,被巡邏的警方人員發現在推著一輛手推車,手推車上載有被盜物品[3],在其中的灌漿泵上印有「基翔工程」的紅色字樣。警方在附近的一個建築地盤發現相同的標誌。經調查後,確認被盜物品是從該地盤偷來的。
上訴人背景、定罪紀錄及求情
4. 案發時,上訴人51歲。他有中二程度學歷。他自1994年8月起有14次出庭紀錄,合共16項定罪,其中7項涉及不誠實,與本案類同。他對上一次定罪是在2023年3月24日,因「盜竊罪」被判入獄3個月。
5. 求情時,當值律師指案發時上訴人剛出獄,是一名露宿者,但沒有領取社會援助。當值律師強調被盜物品價值不明,並非全新,而且部分較舊及有銹蝕痕跡,又指本案並非盜竊案中最嚴重的例子,請求裁判官給予上訴人輕判。另一方面,當值律師亦表示已經向上訴人解釋他被判監禁的可能性。
裁判官判刑原因
6. 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是一名慣犯,過往曾被判處包括罰款、感化、緩刑,以至監禁等不同的刑罰。然而,他在對上一次服刑不久後,再次干犯本案。上訴人是經審訊後被定罪,顯示他對事件沒有悔意。
7. 裁判官認為本案嚴重之處,包括上訴人擅自闖入一個有欄河圍著的私人地方盜竊物品。雖然上訴人的控罪並不是較嚴重的「入屋犯法」,但他選擇在夜深人靜時犯案,而且使用手推車,這顯示他有一定的預謀,並非出於一時貪念。即使沒有證據證明被盜物品的實際價值為何,但從相片可見,它們必然有一定的價值。
8. 裁判官考慮過一系列判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蔣美月[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LUU THE TRUONG[5];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文新安 [6]之後,以13 個月監禁為起點。因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沒有減刑或以緩刑的理由,故判處他即時監禁13個月。
上訴理由
9. 上訴人在其「上訴的通知書」內,除了指他的刑期太重,未有提出任何具體的上訴理由。他也未有存檔任何完備上訴理由或書面陳詞。上訴人在庭上沒有補充。
考慮
10. 此類在工地發生的盜竊,沒有判刑指引,個別案件的判刑須視乎其嚴重性及被告人的個人背景而定。
11. 就本案的嚴重性,誠如裁判官所說,有以下的相關判刑因素:
(1) 上訴人擅自闖入一個有欄河圍著的私人地方盜竊物品;及
(2) 上訴人的罪行有一定的預謀成份。
12. 本席認為,單就案件本身的嚴重性而言,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LUU THE TRUONG,前述,與本案較為相似。該案被告人在一個劏車場偷了六條工字鐵,以手推車推著離開,但被劏車場東主發現而被捕。在保釋期間,被告人又在另一地盤剪下一些鐵皮打算偷走,因而再次被捕。上訴人認罪,就上述兩項控罪各被判處8個月監禁[7],其中4個月同期執行,合共12個月。被告人的判刑上訴被駁回。值得注意的是,該案被告人只有一項不同類型的刑事定罪紀錄。
13. 至於本案的上訴人,基於他已有多次同類型案底,法庭有權因而提高量刑起點:HKSAR v Chan Pui Chi[8]。況且,他是在因類同罪名服刑後不久再犯,這顯示他未能從過往所受的各種刑罰中吸取教訓,因此這次有需要從嚴處理,以期能夠對他產生足夠的阻嚇力:HKSAR v Chu Hoi-shuen & Anor[9].
14. 綜合以上因素,本席認為上訴人13 個月的刑期雖屬嚴厲,但沒有原則上的錯誤,也不明顯過重,沒有被干預的理由。
結論
15. 基於以上,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判刑上訴。
| 答辯人: |
由律政司檢控官黎心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上訴人: |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2]「上訴通知書」(日期:2023年7月27日)
[3] 見證物相片P2(7-10)。
[4] HCMA 1151/2004,日期:2004年12月24日(未經彙編)
[5] HCMA 340/2003,日期:2003年06月18日(未經彙編)
[6] [2007] HKCLRT 361
[7] 由此看來,各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該為12個月監禁。
[8] [1999] 2 HKLRD 830
[9] [2017] 5 HKC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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