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瑋鋒
地政署署長陳松青
[2019] HKCFI 1052
HCAL 1033/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10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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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 在日期為2019年4月16日的表格 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
「要求法庭頒令:現地政署將新界原居民分為原有鄉村和認可鄉村,只有認可鄉村村民才有資格申請建丁屋,但原有鄉村居民並沒有,這樣的決定是錯」。
2. 在「所尋求的濟助」的空格上,申請人填上:
「要求法庭頒令:地政總署不能用行政手段,剝奪新界原有鄉村的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之一,申請建丁屋權益,是基本法和最近法庭判詞,都承認新界原居民合法權益之一 (在HCAL: 260/2015年覆核判詞)」。
3. 本席基於下述理由駁回本項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4. 根據基本法第 40 條相關的起草文件和過程,及其背景和目的,基本法第 40 條所保護的權益,是新界原居民在基本法起草及生效日期時仍然存在並執行的合法傳統權益。這一點也是新界鄉議局所持的觀點及向法庭的陳詞 (見Kwok Cheuk Kin v Director of Lands and Others, HCAL 260/2015, [2019] HKCFI 867, 第 42(1)、53、54及55 段)。
5. 故此,基本法第 40 條所保護的權益是指新界原居民可以追溯到1898 年中國與英國政府簽署新界租約時或以前的合法傳統權益,並於基本法起草及生效日期時仍然存在及執行的權益。基於(1)「認可鄉村」這個界定在基本法起草及生效日期時已經存在於「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中,及(2) 申請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申請人所指稱的權益 (即「原有鄉村」的原居民也有資格申請建丁屋)在基本法起草及生效日期時仍然存在及執行,故此申請人所指稱的權益並不受基本法第 40 條保護。
6. 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因此,現駁回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並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