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虎
百利輝實業有限公司 (BESTFINE INDUSTRIAL LIMITED)
DCCJ 476A/2011
DCCJ47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1年第4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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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 這是被告人要求本庭給予上訴許可,以及暫緩執行判決書所提及的命令的暫緩申請。
2. 經過雙方的陳詞後,本庭認為原告人列出的論點清晰無誤,詳盡地逐點就被告人要求的上訴許可的理由作出回應,本庭接納他的論點。因此,本庭撤銷日期為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所提出的傳票內的一及二項的申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3. 本庭頒令,被告人須支付予原告人是次申請的訟費,包括原告人轉聘大律師的費用。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訟費款額由法庭評估。申請人本身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評估。
原告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陳律師事務所延聘的Mr B K Ho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陳志強律師行延聘的Mr Luk Ying Wah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