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53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533號
----------------
|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
訴 |
|
| |
譚穎彤 TAM Wing-tung |
|
----------------
| 出席人士: |
鄺文輝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盧敏儀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葉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至 [2] 使用虛假文書(Using a false instrument) |
----------------
判刑理由書
----------------
1. 20歲的女被告承認兩項使用假信用卡罪,被判罪名成立。由於被告年紀是21歲以下,本席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索取教導所和更生中心報告,把判刑押後至今天(12月9日)。
2. 辯方在11月24日以信函通知法庭,被告已經把$26,871元交付運通信用卡公司作為賠償,而控方亦確認這次付款。
3. 案情指出,在2016年2月2日下午大約2時許,被告進入紅磡黃埔花園地下謝瑞麟店鋪,要求店員給被告看一條價值$26,871元連吊咀的金頸鍊。被告用一張假的美國運通信用卡(號碼是3763 3628 086 1000)去支付上述首飾的費用。卡上印著的名字是Tam Wing Tung。店員把這張信用卡交到出納部去支付費用,而交易亦完成。被告帶同上述首飾及信用卡離開店鋪(第一項控罪)。
4. 在同日,下午大約4時15分,被告到達銅鑼灣告士打道皇室堡地庫豐澤電器。她向店員說購買2部iPhone電話(每部價值是$7,188元)。被告以前述的信用卡去支付費用,並且在信用卡存根上簽名,總額是$14,376.5元。但交易不能成功,有人報警處理。
5. 在同日大約4時許,警員到達前述的豐澤店拘捕被告。警員搜查被告手袋,找到兩張金額是$26,871元的銷費單據。
6. 政府專家檢驗前述的信用卡,證實是虛假偽造的。
7. 2016年2月3日,警員和被告進行警誡會面。在警誡會面之中,被告承認下列事項:
(1) 在兩星期前,被告在Facebook(面書)找尋工作及認識一名男子。之後,他們用電話溝通。該名男子向被告說他會給被告一張信用卡,以及要求被告幫助那男子去買東西。其後,他們相約在2016年2月2日下午一時許在黃埔花園見面。該名男子叫被告在信用卡上簽名。被告感到奇怪和覺得信用卡是虛假,但最後簽了她的名字在信用卡上。
(2) 該名男子指示被告進入黃埔花園謝瑞麟買一條金鍊及一個金牌,大約港幣$30,000元便足夠。
(3) 在購買完畢後,被告離開謝瑞麟店鋪,以及見到該名男子在店鋪外等候。被告把已購買的首飾交給該名男子。
(4) 隨後,該名男子向被告說去銅鑼灣買2部手提電話。在買完手提電話後,該男子會給被告報酬。
(5) 同日大約四時許,被告搭港鐵到達銅鑼灣皇室堡豐澤店鋪,她在店鋪內見到該名男子已經在店外等候她。
(6) 在豐澤店鋪內,被告向營業員說要買2部iPhone 6S Plus。其後,她交給店員一張信用卡,之後警察到達。
(7) 被告從沒有申請該張運通信用卡。
8. 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國際保安部經理,經調查前述信用卡後確認:
(1) 該信用卡的戶口真正持有人是一名姓周的女士。
(2) 信用卡曾經被人在店鋪進行欺詐用途的簽賬交易一次,而該次交易是發生在2016年2月2日下午2時37分,在黃埔店的AEON,地址是黃埔花園第五期地下,價值是$26,871元。
(3) 賬戶的信貸限額為港幣$58,000元,即是說該信用卡的賬戶潛在損失為港幣$58,000元。
求情理由
9. 早前辯方已經呈上一份求情文件冊,內有求情信和一些嘉許狀、獎狀和成績表。
10. 辯方亦呈上2宗上訴庭的案件:特區訴李坤偉 CACC 47/2016和特區訴杜壹朗 CACC 464/2006;以及2宗區域法院的案件:特區訴戴志成(譯音)DCCC 477/2011和特區訴陳國昌(譯音)DCCC 476/2010,作為法庭參考。
11. 辯方說被告是一名本質好的女子。被告是年青生子,在2013年9月結婚,但不久離異。被告在面書平台認識一名男子,大家互相通訊,在2016年2月2日才見面。被告在當天得到涉案的運通信用卡,亦相信那張信用卡是假的。
12. 被告在被捕後和警方合作,亦把涉案的二萬六千多元歸還給運通信用卡公司。辯方說本案並沒有國際元素,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甚至以非監禁式的刑罰懲處被告。
13. 今天辯方亦就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作出一些評語,亦說被告會欣然接受有關報告的建議。
判刑
14. 被告兩次使用假信用卡,亦成功地把所得的二萬六千多元的金頸鍊給予另一名男子。被告是食髓知味後想再下一城,同日從紅磡搭乘港鐵到銅鑼灣,使用同一張假信用卡犯案,最後束手就擒。
15. 被告在她的求情信中說她對事件深感後悔和抱歉。被告說她從錯誤中學習成長,得到嚴重的懲罰。被告說她作為母親,竟然因為一時的誘惑而誤信他人。被告的前僱主說被告是勤力盡責,資質不俗。被告的朋友和外展社工亦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16. 被告雖然是二十歲多的年青女子,但已經有一名5歲的兒子和一名3歲的女兒。有關的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指出,被告在14歲那年,中二的時候,便和前夫誕下兒子,在2013年再誕下另一名女兒,之後他們才結婚,但是到2015年便離婚。被告因為經濟壓力才犯案。報告建議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17. 本席需要強調,本控罪最高刑罰是14年。一般而言,簡單而小規模使用假信用卡的犯案者可以面對3年或以上的監禁。被告是連續犯案,而那張信用卡是印上被告的英文名稱。本席相信被告本質不壞,但容易被他人影響或唆使犯案,墮入圈套。這亦可以見到為何被告在中二這麼年青的時候,已經墮入情網而產子。本席不會揣測為何被告的前夫沒有被撿控,但年青的被告現在有兩名年幼的兒女。在現今香港社會之中,被告要獨力撫養這兩名兒女並非易事,而被告亦在報告中聲稱她會申請綜援去支持及撫育兩名兒女。
18. 本席在考慮到被告的求情因素,以及報告的內容和建議,認為被告重犯機會不高,亦會痛定思痛,經一事,長一智。被告會在家人和子女的支持下重新做人。因此,本席決定從輕發落,判被告進入更新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