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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5123/2018
[2023] HKFC 2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8 年第5123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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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由區域法院勞杰民法官在內庭審理(非公開) |
|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23年8月22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3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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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 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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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這是答辯人(”男方“)就本席於2023年7月28日頒發命令的第2和第3段作出上訴許可申請。
2. 該命令的第2和第3段內容如下:
“2. 由2023年11月1日起,答辯人需向呈請人支付每月$7,000,作為家庭子女李X庭之贍養費,直至該名家庭子女年滿十八歲或完成全日制的教育,以較後者為準;
3. 由2023年11月1日起,答辯人需向呈請人支付每月$7,000,作為家庭子女李X恆之贍養費,直至該名家庭子女年滿十八歲或完成全日制的教育,以較後者為準;”
3. 本席於2023年7月28日在庭上作出口頭的判決理由[1]。
4. 呈請人(“女方”) 沒有根據2018年8月13日《於家事法庭申請上訴許可的新安排》將反對陳述書等文件存檔。
有關法律規則
5. 在考慮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上訴理由一
6. 男方提出新的證據證明他在本年八月開始向食物銀行領取食物方面的援助,而在9月1日便開始領取綜援。
7. 這些新的證據都是在命令發出後才出現和遞交法庭,故此,本席未能在2023年7月27日及28日的審訊中考慮這些證據。但本席認為這些新的證據不能作為這次上訴許可的申請理由。
8. 這理由沒有合理機會得直。
上訴理由二
9. 男方認為本席假設他能夠在三個月內或11月1日之前可以找到新的工作是不切實際的估計。
10. 本席在口頭判決理由中亦提到最具爭議的問題是男方的謀生能力。本席認同他雖然慣性在工作數月後便辭工,但每次他的收入每月都能夠維持在$60,000至$70,000。此外,在過去四、五年間,男方的收入約每年平均30多萬元。本席認為在減除他的合理開支後有能力每月支付合共$14,000作為兩名子女的贍養費。
11. 這理由沒有合理機會得直。
上訴理由三
12. 男方認為本席忽略或低估其他妨礙他尋找新工作的因素例如他的身體健康問題等。
13. 男方現年57歲,擁有很高的學術水平,包括英國學士學位和兩個碩士學位,亦有很豐富的工作經驗。男方沒有在審訊中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他有什麼嚴重的健康問題,而該問題會影響他尋找新的工作。
14. 這理由沒有合理機會得直。
上訴理由四
15. 男方認同在他的表格E內曾經提及他每月平均支出$10,000至$20,000給孩子作為生活費,但他解釋這個數字其實包括每月給女方幾千元的現金和一些一次性突發支出,例如鋼琴考試費、芭蕾舞班費用等,把一年內應該支付總額濃縮到四個月內的支出。故此,本席以這$10,000至$20,000之間的支出區間作為兩名孩子的贍養費是不恰當的。
16. 本席認為既然男方曾經在過去支付這$10,000至$20,000作為兩名孩子的開支,這是極具有參考價值,證明男方在將來有能力支付每月合共$14,000作為兩名孩子的贍養費。
17. 這理由沒有合理機會得直。
上訴理由五
18. 男方認為本席把所有撫養兩名孩子的責任全部都加於他的身上。
19. 首先,大女李X珊正就讀大學,但她和女方並不要求男方供養,故本席於2023年7月28日命令的第1段,就大女李X珊之贍養費不作命令。
20. 此外,女方現時倚靠大概$15,000至$16,000左右的綜援,支持她和其餘兩名孩子的生活費,但是男方過去只是不定期的支付該兩名孩子的開支和生活費,本席認為這是極之不負責任的行為。
21. 這理由沒有合理機會得直。
上訴理由六
22. 男方認為本席作出的命令足以令女方失去領取綜援的資格。本席認為這與男方是否需要和有能力支付兩名孩子的贍養費無關。
上訴理由七
23. 男方提出女方沒有遵守就兩名孩子的過夜留宿命令。同樣地,這與男方是否需要和有能力支付兩名孩子的贍養費無關。
總結
24. 基於男方沒有合理機會上訴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現撤銷其2023年8月22日的傳票,由於女方沒有提交任何反對誓章或書面陳詞,故此,就本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呈請人:親自行事
答辯人: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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