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HKDC 54
DCCC 1135/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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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上訴庭就非住宅的入屋犯法罪,一般採納的刑期起點為兩年半監禁。
2. 在本案中,被告未有完成該入屋犯法罪,就15樓東主的損失只限於後門的損毀。
3. 本席接納辯方律師的求情,願意採納23個月監禁為本案的刑期起點。
4. 被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的。
5. 根據席前被告的醫療報告,被告在被捕後,在還押期間被診斷患有鼻咽癌,即使在接受治療後,在本年7月,他的淋巴核中還充斥著癌症細胞,而在手術後有斜頸、頸痛及頸部硬化的情況。
6. 辯方律師指因被告是在還押期間接受治療,故他未能得到
如普通人般的家人支持和照顧,而目前他尚要接受進一步的治療。
7. 本席現接納被告身體這特殊情況為減刑理由,也基於人道立場把刑期大幅下調至13個月監禁。
8. 現判被告入獄13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