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麗貞(又名祝俊琼)
[2025] HKDC 1104
DCCC 1251/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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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由大律師代表承認一項簡稱「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控罪詳情指,被告與另一名人士於2023年9月7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為九龍旺角廣東道887至889號海威大廈19樓A室)後,在該處偷竊一把風扇、一張床單、一個枕頭套及三個袋。
2. 事實上,事發當晚被告攜同另一人到上址,進入單位拿走東西之後離開。警方經調查之後,發現被告的身分,最終把被告拘捕歸案。
3. 被告現年53歲,於內地出生,受中三教育程度。她於2003年結婚,2005年離婚。她育有一名兒子,離婚後,她一直照顧兒子。她的工作是一名按摩師。
4. 案例AG 對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指,在沒有加刑或減刑因素的情況下,進入住宅盜竊的量刑起點是3年(即36個月)監禁。被告較早前不認罪,在更換律師之後,才表示認罪,故不能獲得三分之一的正常認罪扣減。被告嘗試在另一名被告的審訊之中作證,但證供最後不被本席接納。縱使如此,她的嘗試亦在判刑考慮之中。另外,她願意賠償受害人的全數損失。
5. 經考慮後,本席採納3年(36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給予被告較遲認罪的四分之一扣減,即變為27個月。因為賠償,法庭再將監期扣減兩個月,所以被告今天判監25個月。本席亦頒令被告須賠償予譚海荣港幣3,550元,賠償額從擔保金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