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韋強
香港特別行政區
HCMA 844/2011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844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編號2011年第3030號)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崇厚
聆訊日期:2012年2月9日
判案日期:2012年2月9日
判案理由書:2012年2月24日
判案理由書
1. 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他向裁判官申請訟費,裁判官拒絕申請。上訴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2. 上訴人被指控的行為,是他在一棟大廈內偷竊電線。控方倚賴的,是一名目擊證人的證詞,她說她認得上訴人是偷竊電線的人。
3. 裁判官認為,該名證人的辨認證據未必十足可靠,因此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控罪。
4. 裁判官拒絕上訴人的訟費申請,理由是上訴人的行為自招嫌疑,因為他被警員截查時神色慌張。
5. 在一名被告人被判罪名不成立時,如果他申請訟費,一般來說,除非有特殊情況存在,否則法庭應行使酌情權,頒予訟費。
6. 上訴人自招嫌疑,錯誤地引導控方相信控方的案情比實際情況有力,是其中一種可考慮不頒予訟費命令的特殊情況。是否自招嫌疑的行為,包括被告人在案件調查階段和審訊時的行為。
7. 以本案來說,正如裁判官在判決書中也道出,情況理應不足以裁斷上訴人自招嫌疑。
8. 代表答辯人的戚雅琳檢控官在陳詞中指出,上訴人的行為未有自招嫌疑,上訴理由是充份的,裁判官理應批准他的訟費申請。
9. 本席完全同意這觀點,因此判上訴人得直,命令控方繳付上訴人於裁判法院審訊時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的話,則交由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評定。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戚雅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張陳鍾律師行轉聘梁振強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