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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5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251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8年第2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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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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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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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羊桂齊
(YANG GUI Q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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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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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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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9年10月22日
判案日期: 200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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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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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背景
1. 申請人羊桂齊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席前承認第一及第二項串謀詐騙罪。
2. 同案有另外六名被告人,包括歐陽桂蘭,柯亞翠和王小蓉。
3. 除了四項串謀詐騙罪外,歐陽桂蘭承認了另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而王小蓉更承認了另外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
4. 柯亞翠則只承認了第一項串謀詐騙罪,另一項串謀詐騙罪因控方不提證據而獲判無罪。
5. 2008年7月11日,申請人被判入獄共48個月,而歐陽桂蘭、柯亞翠及王小蓉則分別被判入獄共57個月、36個月及66個月。上述判刑已包括因罪行普遍而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增加了50%。
6. 歐陽桂蘭、柯亞翠及王小蓉都不服判刑而提出上訴。2009年2月16日,上訴法庭裁定歐陽桂蘭及王小蓉的上訴成功,並將她們總刑期分別減至51個月及58個月。柯亞翠的上訴則失敗,其刑期維持為36個月。申請人沒有參與該上訴。
7. 上訴法庭作出上述判決後,申請人才在2009年2月27日發出逾期上訴通知書,希望能獲准就判刑上訴。
案情
8. 本案屬街頭祈福騙案。申請人和多名同謀以謊言恐嚇受害人,指她們的親人會遭逢不幸而如要消除厄運,他們必需利用財物進行祈福儀式。申請人和其同謀的目的是要騙取受害人的財物。
9. 申請人承認的第二項控罪的受害人共損失了近30萬元的財物而她承認的第一項控罪的受害人則因為警方的適時介入而沒有蒙受任何財物損失。
上訴理由
10. 申請人指是經濟困難導致她犯案。她指丈夫有病,雖然用了大筆醫藥費,但最終還是去世,更留下巨額債務。申請人強調因為要照顧6名兒女,故一時起貪念而犯案。申請人指自己只是扮演小角色而騙得來的金錢只夠孩子使用和還債。申請人力稱有同類案件的判刑較她的判刑為輕。
討論
11. 本庭屢次強調,街頭祈福騙案是非常嚴重的罪行。犯案者一般是國內人士,故意來港犯案。她們經過周詳計劃及小心觀察來鎖定目標後,以受害人親人會遭遇不測來恐嚇她們,目的是盡量騙取她們的財物。
12. 在這類案件,受害人一般是年長,但迷信及無知婦人,屬社會上弱勢社群。她們被騙去的很可能是她們一生省吃儉用而儲到的畢生積蓄。被騙去的財物不可能取回而受害人亦不會得到補償。對這類受害人士,經濟損失的後果亦是特別嚴重的。
13. 申請人指自己在騙案扮演的只是小角色,但案情顯示她有全程參與騙取受害人。況且,申請人和其同謀在行騙過程都只是在“做戲”。她們個別的“任務”及參與程度的深淺,旁人無從由她們扮演的角色得悉。法庭只能視全部犯案者為同謀,在判刑時亦不應因為她們表面扮演的角色不同而有所分別。假若個別串謀者在行騙過程特別賣力,導致更多人受騙,法庭更會因此而加重刑罰。
14. 申請人指是為了家人的福祉而犯案。假若她關心家人,她不應來港犯罪。再者經濟困難亦絕對不是騙案罪行的求情理由。
15. 本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歐陽桂蘭及他人(CACC 251/2008)案裁定:“這類糾黨的街頭騙案的刑期基準該為3年到3 ½年,視乎案情的嚴重性而言;每多一項控罪應可考慮加多6個月的分期刑罰。至於應否將總刑期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提升及加刑的幅度,那就應視乎個別案件的情況而定”。
16. 本案屬同類案件較嚴重的一宗。申請人和多名同謀一起來港,目的是以極為卑鄙的手法騙取無知者的巨額金錢。有關罪行必然是經過周詳計劃,亦是以全無憐憫心的手法來進行的。
17. 申請人指有同類案件的判刑較她的判刑為輕。即使申請人的說法屬實,亦不構成減刑理由。本庭無需考慮其他同類案件的判刑是過輕或過重。本庭不能忽視個別案件必有其獨特之處而不同罪犯的背景及犯罪理由都不一定相同。該些不同因素都會影響判刑的輕重。本庭只需考慮申請人的判刑是否明顯過重。
18. 以本案而言,原審法官就第一項及第二項控罪採納的3年及3½ 年量刑基準並非明顯過重。原審法官有因為申請人認罪而將刑期扣減三份一至24個月及28個月,而32個月的基本總刑期亦表示申請人多犯的一項控罪只導致額外的4個月判刑。
19. 原審法官指出雖然同類案件並沒有明顯增加,但仍屬普遍,亦導致受害人蒙受巨大經濟損失。原審法官強調申請人的罪行令受害人的損失較其他街頭騙案受害人蒙受的的損失更慘重,對她們造成的影響亦更大。
20. 原審法
21. 官的立場是正確的,而以該些理由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將申請人的判刑增加50 % 亦是有基礎及合理的。
22. 申請人的最終判刑並非明顯過重,本庭無基礎更改。本庭拒絕批准申請人逾期就判刑上訴。
| (鄧國楨) |
(楊振權) |
(袁家寧)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燊頤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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