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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68/2024
[2024] HKDC 14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3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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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韓蘊善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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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諾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王吉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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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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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2. 2023年11月6日上午12時52分左右,警員在天瑞商場一間店鋪外截停被告人查問。在搜身之下,警員在被告人左後褲袋內發現一張紙巾,內有:1個膠袋,載有內含0.7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一種甲基苯丙胺鹽)的共0.74克晶狀固體;及6個膠袋,載有內含1.49克氯胺酮的共1.79克固體。在被告人右後褲袋內亦發現一張紙巾,內有21個膠袋,載有內含2.54克可卡因的共2.91克固體。
3. 此外,警方在被告人身上檢獲兩部流動電話及現金港幣4,000元,檢取的危險藥物估計總市值大約港幣4,300元。
4. 被告人有三次刑事紀錄,最後一次涉及兩項販毒罪,都是在2019年4月25日,在同一宗案件中判刑,判同期執行,總共判監是2年8個月。
5. 代表被告人的張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並且在庭上作出補充,他說被告人現年27歲,他在香港出生,讀書至中五,他在5、6歲時,父母離異,各有家庭,並沒有與被告人聯絡。被告人沒有兄弟姊妹,他由嫲嫲照顧長大,嫲嫲行動不便,有白內障、高血壓。被告人曾經做藥房售貨員、倉務員,在案發時無業,靠積蓄維生。
6. 張大律師正確援引上訴庭在 Herry Jane Yusuph[1]一案提出判刑的六個步驟方法,他亦指出上訴庭在李名豪[2]一案說明被告人的角色和罪責需要在第二個步驟時考慮,如果有同類案底,更加是加刑因素。
7. 辯方大律師說,根據販運「冰」的判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份量的可判監3至7年,而根據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販運份量1克至10克的可判監2至4年;至於販運可卡因的判刑指引與販運海洛英的相同,販運10克以下的判監2至5年。
8. 張大律師計算出,如果以「個別方式」量刑,以算術計算,三種危險藥物分別的量刑起點是:(1)「冰」毒:約39.5個月;(2) 氯胺酮:約25.3個月;(3) 可卡因:約33.1個月。總量刑起點會是大約97.9個月監禁。
9. 大律師說,法庭亦可以考慮「綜合方式」,並且參考三種方法測試。用「荒謬法」測試,如果全部當作是最嚴重的「冰」毒,量刑起點大約是58.8個月監禁。如果用「轉換法」測試的話,由於「冰」的量刑指引以3年開始,本案氯胺酮和可卡因的份量不足以用「轉換法」來測試。如果以份量較多的可卡因為量刑基準,0.73克「冰」約等如4.31克可卡因;1.49克氯胺酮大約等如0.36克可卡因,加上原本的2.54克可卡因,換算之後總共大約是7.21克可卡因,量刑起點大約是50個月監禁。用「比例法」測試的話,結果會是41.5個月。
10. 大律師希望法庭以「綜合方式」去量刑。被告並沒有以「自用」作為求情。辯方要求,因為被告人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11. 販運危險藥物罪是非常嚴重罪行,即使販運少量毒品,一般的刑罰都是即時監禁。本案並不存在任何理據可以判處監禁以外的刑罰。
12. 至於量刑方面,上訴庭已經對販運不同種類的危險藥物定下了判刑指引。本案涉及三種毒品,分別是0.73克「冰」毒、1.49克氯胺酮及2.54克可卡因。根據上訴庭的判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冰」毒者判監3至7年,見 譚伊真[3]。根據 AG v Rojas[4]及 劉德明[5]案,販運10克以內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2至5年。而根據 許守城[6]案判刑指引,販運1至10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是監禁2至4年。
13. 由於被告人同時販運三種危險藥物,本席參考HKSAR v Islam S M Majharul[7]案提出的量刑方法,以「綜合方式」來釐定判刑,亦會遵從上訴庭在 Herry Jane Yusuph一案的判刑方法。
14. 根據上述量刑指引,大律師以純數學計算,計算了三種毒品的個別量刑起點。與氯胺酮及可卡因相比,「冰」毒烈性較強,雖然在本案的「冰」毒份量較少,但嚴重性仍有一定比重,所以法庭會用「冰」毒作為基礎毒品,定下量刑起點,再因應被告人販運的氯胺酮及可卡因來向上調整這個量刑起點。本席會以3年監禁作為販運本案「冰」毒的量刑起點。
15. 本席參考了張大律師依照上訴庭在 陳旭亮 案解釋的三種用作核對正確判刑的測試方法,在顧及案中所有情況之後,本席把刑期上調12個月至4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以反映被告人同時販運三種毒品的嚴重性。這是把被告人當作為扮演送遞員的最低層角色,否則量刑起點會更高。
16. 至於加刑因素方面,雖然被告人有兩次販運危險藥物的紀錄,但是都是在同日在同一案件判刑,並且被判同期執行,似乎當時法庭把兩項控罪當作是同一事件去處理。本席亦以此為基礎判刑,而且被告人是在2019年11月已經獲釋,距離本案犯案時間已經有4年,因此本席不打算因為被告人以往的販毒紀錄再加刑。
17. 至於減刑方面,被告人適時認罪,本席會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除此之外,並沒有其他可以減刑的理由,48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減去三分之一之後是32個月。
18. 因為以上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32個月。
[1] [2021] 1 HKLRD 290
[2] [2024] 1 HKLRD 1186
[3] [2014] 3 HKLRD 691
[4] [1994] 1 HKC 342
[5] [1990] 2 HKLR 370
[6] [2009] 1 HKLRD 1
[7] [2020] 3 HKLRD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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