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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7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67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19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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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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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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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 |
陳秀珠 (TRAN Thi-hu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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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0年2月24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2月24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1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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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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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協助及教唆,慫使及促致非法入境者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罪名成立,被判監12個月。上訴人獲裁判官批准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結果。
控方案情
2. 2009年3月7日警員拘捕一名名叫BUI Thi-oanh(Bui)的女士,她是一名非法入境者。警員在她身上搜得上訴人居所的鎖匙及一張住戶證 。當警方到達上訴人的家中調查時,上訴人不在居所,僅她的男朋友及大女兒在內。
3. 2009年3月9日,上訴人在律師的陪同下到達警署,她在會面記錄中回答了警員一些問題。
4. 上訴人在會面紀錄中聲稱:
(i) 她在越南認識Bui女士;
(ii) Bui女士是她的同鄉;
(iii) 她不清楚Bui女士如何或經什麼途徑來到香港;
(iv) 3–4個月前,當她與小女兒在彩霞道公園遊玩時碰巧遇上Bui女士。Bui女士當時哭訴遭丈夫毆打,上訴人遂收留Bui女士往家渡宿一宵。Bui女士亦曾向她透露在大角咀工作,但沒有講及丈夫的詳情;
(v) Bui女士及後間中會到其家玩樂及過夜;
(vi) 2009年3月7日上訴人帶同小女兒往冒險樂園玩耍,她要求Bui女士替她買餸,故此她將家中的鎖匙及住戶證交予Bui女士;
(vii) 她曾向男朋友講及Bui女士為其朋友,其他的事不要理會。
辯方案情
5. 上訴人選擇保持緘默,亦沒有傳召證人。
討論
6. 裁判官認為此會面紀錄是一份混合式供詞(mixed statement),她不接納開脫罪責的部份。裁判官認為開脫罪責的部份包括:
– 上訴人要求Bui女士替她買餸故將家中的鎖匙及住戶證交予Bui女士;
– 她聲稱不知道Bui女士如何來港;
– Bui女士告訴上訴人前者在大角咀工作。
7. 首先,本席不明白裁判官是基於什麼原因認為上訴人以上所說必是謊話。其次,裁判官認為在考慮會面紀錄招認部份後,唯一合理的推論就是上訴人是知道Bui女士是非法入境者。
8. 在拒納會面紀錄中裁判官認為開脫的部份後,餘下的證供便是上述第4段提到的第(i),(ii),(iv)(除了大角咀工作外),(v),(vii)項,另外加上警員在Bui女士身上撿取的住戶證及鎖匙。
9. 第(i),(ii),(iv)除了大角咀工作外)及(v)項所述是相當中立的陳述。至於第(vii)項講及當男朋友提問時,上訴人要求男朋友不要理會。不要理會什麼?不要理會Bui女士如何來港,還是不要理會為何Bui女士遭丈夫毆打、其家庭狀況。
10. 本席不同意在現存的證供上裁判官可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即上訴人知道Bui女士是非法來港。
11. 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上訴人可得本上訴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答辯人:由律政司莊君如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梁鄧蔡律師事務所轉聘馬維騉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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