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1603/2024
[2026] HKDC 2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60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席人士: |
高浚橋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林紹欣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麥林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製造流通紙幣的偽品(Making counterfeits of currency notes) |
| |
[2] 保管或控制偽製物料及器具(Having custody or control of counterfeiting materials and implement)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被告人承認第一項控罪製造流通紙幣的偽製品,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8(1)條。
控罪詳情
2. 被告人於2024年6月某日,在住游行渡假賓館,製造1,138張$1,000元面值的香港流通銀行紙幣的偽製品及586張紙張(每張載有多個與$1,000元香港流通銀行紙幣相似的圖像),意圖由他們本人或他人將該等偽製品作為真的流通紙幣行使或付給。
3. 控辯雙方同意,將第二項控罪,即是保管或控制偽製物料及器具,存檔法庭,未經法庭批准,不得處理第二項控罪。
控方案情
4. 2024年6月19日,警方在賓館的816室進行搜查,發現以下物品:—
(a) 1,138張偽製港幣1,000元銀行紙幣(下稱“偽鈔”);
(b) 586張紙,印有共1,812個偽製港幣1,000元紙幣的圖像(下稱“偽鈔半製成品”);
(c) 一部打印機;
(d) 一部切紙器;
(e) 一些文具,例如一把間尺、一些鉛筆、一把剪刀及一些墨盒;及
(f) 一個載有一條816號房鎖匙的銀包。
5. 本案的偽鈔當中,有3張在打印機的玻璃面板上發現。至於偽鈔半成品當中,有5張在切紙器上發現。
6. 本案的偽鈔及偽鈔半製成品,總值為港幣295萬元。
7. 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呢啲假錢全部都係我喺呢度印嘅”。
8. 專家確認,全部偽鈔及偽鈔半製成品都是偽製品,原因印刷品質差劣,以噴墨印刷法印製,與銀行紙幣的印製方式不同,也缺乏防偽特徵,部份偽鈔的序號相同。
9. 賓館東主確認被告人:—
(i) 6月15日至18日,租住803室,退房後發現床單上有黑色墨水。
(ii) 6月18日起租住816室。
閉路電視片段
10. 2024年6月15日清晨,被告人辦理入住手續後,攜帶一個背包及一個大袋進入803號房。6月15日至17日期間,被告人多次進出803號房,有時攜帶若干個袋及其他物品。
11. 被告人將不同物品搬入816號房,6月17至19日期間,多次進出816號房,有時攜帶若干個袋及其他物品。
12. 2024年6月15日至19日期間,被告人與身份不詳的不同女子進出803號房及816號房。
刑事定罪紀錄
13. 被告人由2007年至2023年,有19項定罪紀錄,當中1項販運毒品罪(2015年)、4項藏毒罪,有2項控罪涉及不誠實元素(2012及2013年),被告人在2023年7月出獄。
被告背景
14. 被告人36歲,與未婚妻育有一名1歲3個月大的兒子,兒子在被告人還押期間出生。案發前是一名運輸工人,收入不穩定,未婚妻現時靠綜援維持生活,每星期帶同兒子到赤柱監獄探望被告人2至3次。
15. 被告人為自己干犯的罪行深感後悔,錯失照顧兒子及承擔家庭的責任。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示,為了兒子以及得到未婚妻支持,決心洗心革面,為了家庭,將重新做人,
求情
16. 有關偽製品,質量低劣,低仿真度,沒有證供顯示曾經被使用或已在市面上流傳。
17. 被告人單獨行事,印製偽鈔規模不算龐大,
判刑
18. 有關控罪,一經定罪,可判處監禁14年。
19. 辯方引用3件案例:—
(a)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海一及其他人[1]
(b) HKSAR v Hu Wan Xia[2]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子聰[3]
20. 在黃海一案判詞中,上訴法庭在判詞中提及,在判刑時,法庭須根據多項因素考慮,包括:—
(a) 製造偽鈔的規模;
(b) 偽鈔的數量、價值和像真度;
(c) 製造偽鈔工具的性質和效能;
(d) 製造偽鈔活動為時的長短;
(e) 被告人個別背景和角色。
21. 就本案而言:—
(a) 被告人租用一間賓館房間,作為印製偽鈔的工場;
(b) 房間內有以下工具(規模不算大):
一部打印機;
一部切紙器;
一些文具,一把間尺、一些鉛筆、一把剪刀及一些墨盒;
(c) 涉及的偽鈔為港幣,不涉及外幣,面值$1,000元;
(d) 4天內印刷總值高達至少300萬元偽鈔,包括1,138張偽鈔及1,812紙幣圖像,全是$1,000元偽鈔及半製成品;
(e) 閉路電視看見被告人攜帶若干個袋出入803及816號房,當中可能涉及帶離已經印製成功的偽鈔,沒有證供顯示偽鈔已流入市面;
(f) 偽鈔的仿真度差劣;
(g) 被告人單獨行事;
(h) 有關控罪涉及周詳計劃。
22. 正如黃海一的判詞指出:—
“目前科技先進 … 製造偽鈔變成較簡單容易。法庭必須發出明確訊息,表明製造偽鈔者會遭重罰,避免這些不法行為氾濫。”
23. 在R v Chow Tin Wah[4]一案,涉案偽鈔為15,763張$100港幣,總值超過150萬元,法庭採納6年的量刑基準。
24. 考慮到本案的案情及以上因素,本席不接納辯方建議5年為量刑起點,合適的量刑起點,應定於6年以反映控罪的嚴重性。
25. 本案中亦存有加刑因素,被告人有多項定罪紀錄,以及出獄後1年干犯本案。本席將刑期調高3個月,刑期達致6年3個月,經三份一扣減後,降至4年2個月。
26. 本席下令被告人第一項控罪入獄4年2個月。
[1] [2006] 3 HKLRD 150
[2] [2009] 4 HKLRD 449
[3] CACC 314/2011
[4] [1991] 1 HKLR 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