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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63/2025
[2025] HKDC 19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3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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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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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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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奕風 |
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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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韻琪 |
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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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陳嘉軒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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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曼琪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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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漢元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蘇與劉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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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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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罪及背景
1. 兩名被告人各自承認一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
2. 控方案情指出,兩被告於2024年8月27日在新界葵涌興寧路葵涌廣場停車場外一輛登記號碼TF6064的士上非法販運兩種危險藥物,分別為含15.56克可卡因的19.52克固體,以及含4.82克氯胺酮的5.70克固體。
3. 兩人被捕時同坐的士後座,行車記錄儀拍攝到二人共同點算毒品,並由第一被告將毒品藏於地墊底下。第一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毒品屬其所有,並供稱受「肥龍」指示派毒以獲取每日港幣1,000至2,000元酬勞。
二. 案情撮要
4. 檢獲的危險藥物純重為可卡因15.56克、氯胺酮4.82克。其估計市值為港幣13,453.46元。
5. 根據行車記錄及第一被告的供述,兩人共同參與毒品分發與處理。
三.被告背景與求情
6. 第一被告現年16歲,案發時僅15歲,為中三學生。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家庭完整,父母與學校均支持其繼續學業。被告在羈押期間表現良好,積極修讀課程及技能訓練,顯示改過決心,學校已書面同意保留學位。本席於庭上分別與第一被告及其父親對話,雖然其父親表示希望第一被告進入教導所接受訓練,然而第一被告沒有打算接受訓導,寧願入獄,其後會申請返校繼續學習。因此,本席沒有索取任何判刑前報告。
7. 第二被告現年18歲,案發時17歲,學歷至中三,職業為茶飲店員工。她與第一被告為情侶關係。三年前,她曾被判入戒毒所,共有三項罪名,分別是盜竊、猥褻侵犯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案發因一時貪念參與販毒,並非主導角色。求情信顯示真誠悔意,計劃服刑期間報讀幼兒教育課程。
四.量刑原則
8. 本席須就販運「雞尾酒式」毒品(即混合不同種類的危險藥物)確定合適的量刑起點。依據香港既有案例,本席應以三項檢測方法衡量,包括:
(i) 謬誤檢測(Absurdity Test);
(ii) 換算檢測(Conversion Test);
(iii) 比例檢測(Ratio Test)。
9. 就可卡因的指引是:10至50克之間,量刑起點介乎5至8年(即60至96個月);就氯胺酮的指引是:1至10克之間,量刑起點介乎2至4年(即24至48個月)。
10. 三種方法分別從「不致荒謬」、「轉換等值」及「權重比例」三方面檢視合理性,以避免刑期失衡。以下為逐步計算。
五.三項檢測及計算
(i) 謬誤檢測(Absurdity Test)
11. 目的在於測試若將所有毒品當作單一類型計算,會否出現荒謬結果。
12. 若將所有毒品視為可卡因:
總量 = 15.56g + 4.82g = 20.38g 可卡因。
按劉德明案指引,約20克可卡因的刑期為69.3個月。
13. 若將所有毒品視為氯胺酮:
總量是 4.82g + 15.56g = 20.38g 氯胺酮。
按許守城案推算,約20克氯胺酮的刑期為54.2個月。
14. 比較結果:
69.3個月(全當可卡因)– 54.2個月(全當氯胺酮) = 15.1個月差距。
此差距顯著,顯示若僅採用單一毒品計算,刑期偏頗。
(ii)換算檢測(Conversion Test)
15. 目的在於把較輕毒品換算成較重毒品的等值量,再以單一表計算整體刑期。
16. 全部換成可卡因:
氯胺酮4.82g按指引為34個月刑期。34個月相當於可卡 因約2.9g。
故可卡因總等值量 = 15.56 + 2.9 = 18.46g可卡因。
按可卡因指引約18.5g對應刑期 = 67.6個月。
17. 全部換成氯胺酮:
可卡因15.56g按指引為65個月刑期。65個月相當於氯 胺酮約38.3g。
故氯胺酮總等值量 = 38.3 + 4.82 = 43.12g氯胺酮。
按氯胺酮指引約43.12g對應刑期 = 67.9個月。
18. 兩種換算結果相距僅0.3個月(67.9 − 67.6),顯示穩定。平均值約為68個月。
(iii)比例檢測(Ratio Test)
19. 此法按各毒品在總重中之比例分配刑期權重。
20. 毒品總重=15.56g + 4.82g = 20.38g。
可卡因比例=15.56 ÷ 20.38 = 0.76。
氯胺酮比例 = 4.82 ÷ 20.38 = 0.236。
21. 以(謬誤檢測所得單一刑期作基準:
若全為可卡因是69.3個月;若全為氯胺酮是54.2個月。
22. 依比例計算:
可卡因部份:0.76 × 69.3 = 52.6個月;
氯胺酮部份:0.236 × 54.2 = 12.8個月;
合計 = 52.6 + 12.8 = 65.4個月。
23. 比例檢測結果為65.4個月,位於合理範圍下限,反映可卡因佔主要份量時的整體刑期水平。
六.綜合分析與量刑起點
24. 若將兩種毒品分別量刑再相加,刑期將達99個月,明顯過重。依現行實務,混合毒品案件宜採綜合方式處理。
25. 三項檢測所得結果如下:
謬誤檢測:69.3/54.2個月[1]
換算檢測:67.6/67.9個月[2]
比例檢測:65.4個月[3] 整體合理範圍約介乎65至69個月。
26. 綜合考慮可卡因屬主要毒品(佔76%),以及本案涉及共同運送,毒品總值不高,刑期應取中間偏下值。本席訂定量刑起點為67個月(即5年7個月)。
七.本案判刑
27. 兩名被告均於最早機會認罪,依法可享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28. 第一被告年紀尚輕犯案,本席將量刑起點調低至63個月,減三分之一後為42個月(即3年6個月)。
29. 第二被告只屬前線角色,量刑起點67個月,認罪減三分之一後為44個月(即3年8個月)。
[1] 上文第12及第13 段
[2] 上文第16及第17 段
[3] 上文第22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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