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CC 47/2019
[2019] HKCA 79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47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20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
對 |
|
| 第一申請人 |
何宇立(HO YU LAP TIMOTHY) |
|
| 第二申請人 |
蕭洛霖(SIU LOK LAM) |
|
| 第三申請人 |
謝智康(TSE CHI HONG) |
|
| 第四申請人 |
羅梓揚(LO TSZ YEUNG)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聆訊日期: |
2019年7月11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19年7月11日 |
判 案 書
1. 本案的基本事實沒有爭議,可簡述如下。
2. 2017年8月15日上午約9時15分,居住在將軍澳馬游塘村217號村屋的葉女士目睹兩名男子押解一名祼露上身的男子由一輛7人車下車後進入一巷相隔的馬游塘村216號村屋。該輛7人車隨即離開。當時被押解的男子被蒙頭、背部繫着鐵鏈。
3. 葉女士報警,而警員在十多分鐘後到達現場,並在分隔216號和217號村屋的小巷截停及拘捕蕭洛霖和謝智康。當時他們是在216號村屋外。
4. 警員進入216號村屋中層一房間,發現何宇立躺在床上,而一名叫陳力昇的男子則坐在床尾的一張梳化上。當時陳力昇上身赤祼,頸部纏著一條小麻繩。他身上不同的地方都有明顯新近造成的傷痕,並表現驚慌。
5. 何宇立躺着的床上有一件T恤、一條銀色鐵鏈和一頂喼帽。警員在何宇立的身上搜獲陳力昇的錢包。何宇立向警員聲稱陳力昇是他認識了一、兩年的朋友,但他對警員在會面時發問的大部分問題都表示“唔想答”。
6. 他被問及為何會在上址出現及其他有關問題時都說“唔清楚”、“唔記得”或“唔知喎”等說話。
7. 謝智康向警員承認在案發當天和蕭洛霖會面後一起乘坐的士前往馬游塘村並和何宇立會合,他承認在村屋外看到受害人陳力昇,而當時陳力昇沒有穿上衣,而身上有傷。謝智康亦承認目睹何宇立和陳力昇一起上了樓。
8. 羅梓揚是在2017年8月18日被警員拘捕。根據其手提電話WhatsApp記錄,他在2017年8月14日凌晨4時開始要求一女士協助尋找陳力昇,原因是陳力昇騙取了他的朋友十多萬元。羅梓揚是在2017年8月15日凌晨3時31分獲告知陳力昇在旺角朗豪坊出現。羅梓揚亦在2017年8月15日凌晨3時21分至4時17分期間致電謝智康十多次,而在該段時間謝智康亦和蕭洛霖有電話聯絡。
9. 原審法官根據上述無爭議的基本事實推論陳力昇就是葉女士目睹被人帶往216號村屋的受害人,而他是在不自願的情況下被帶往216號村屋收藏。因此,陳力昇是被人綁架的。
10. 原審法官推論何宇立的職責是看守陳力昇,避免他逃跑,故何宇立是綁匪的一分子。
11. 原審法官亦推論謝智康和蕭洛霖亦是被安排在216號村屋大門外把守,防止陳力昇逃走及同時負責“睇水”。
12. 原審法官指出案發前不久羅梓揚取得陳力昇出現的資料。羅梓揚指陳力昇有騙取他的朋友十多萬元,而他亦必然是正找方法迫令陳力昇還錢。謝智康認識羅梓揚,而在陳力昇被綁架及禁錮期間兩人多次以電話聯絡。蕭洛霖和謝智康都並非是馬游塘村的居民,但他們在案發當天一起前往馬游塘村。
13. 原審法官推論有人安排綁架陳力昇,並將他禁錮在216號村屋,以迫使他歸還羅梓揚指稱他騙取其朋友的金錢。原審法官認定四名申請人都有份參與綁架陳力昇。因此,裁定他們都罪名成立。
14. 本席有小心考慮案件的背景及雙方的立場及說法。本席認為毫無疑問陳力昇就是葉女士目睹被人押解至216號村屋的人,而他是遭人綁架的。
15. 何宇立和陳力昇共處一室。以陳力昇當時的狀況,何宇立必然是知悉他並非自願被困。
16. 綁架陳力昇的綁匪不可能容許一名不知情的人和陳力昇共處一室。
17. 原審法官推論何宇立有份參與綁架陳力昇,在何宇立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作供以解釋、削弱或反駁控方的案情時,原審法官的推論絕對是合理和無可抗拒的。
18. 本席認為根據沒有爭議的基本事實,何宇立就是綁匪之一是穩妥的裁決。
19. 蕭洛霖、謝智康和羅梓揚在事件的作為非常可疑。
20. 蕭洛霖、謝智康極可能是被人傳召到案發現場處理陳力昇,但他們對陳力昇被綁架的詳情有多少認知,包括他們是否是在抵達現場時才知悉陳力昇被人禁錮及他們是否確有參與綁架陳力昇等這議題,需要由上訴法庭合議庭作進一步的審視。
21. 羅梓揚極有可能指使他人去處理陳力昇,但控方沒有提出證據證明他作出過甚麼指示。羅梓揚是否知悉綁架陳力昇的匪徒會採取甚麼確實的行動令他必然有夥同其他綁匪犯案,亦是需要由上訴法庭合議庭作進一步審視的議題。
22. 本庭不批准何宇立針對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但批准蕭洛霖、謝智康和羅梓揚就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但局限他們的上訴理由為:
“控方的證據不足以導致唯一合理的推論指他們有夥同他人綁架陳力昇”。
23. 本席亦指示三名獲准就定罪提出上訴的申請人要在21天內按本席的裁決重新制訂他們的上訴理由。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及高級檢
控官李希哲代表。
第一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盧氏律師行轉聘大律師傅
昶生代表。
第二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廖廣志律師事務所轉聘大
律師許祈峰代表。
第三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盧王徐律師事務所轉聘大
律師黃永裕代表。
第四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陳銘傑、何傳經律師事務
所轉聘大律師黎建華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