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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0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101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0年第14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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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蕭濟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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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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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被告人 |
曾兆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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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被告人 |
何天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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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被告人 |
陳振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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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被告人 |
高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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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被告人 |
蘇瑞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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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被告人 |
Yick Wing Keung(易永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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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被告人 |
Michael Roger Ey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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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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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
| 聆訊日期: |
2013年8月9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13年8月9日 |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2012年4月18日,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在案件編號HCA 1486/2010頒發裁決書。陳法官撤銷原告人蕭濟福在該訴訟的全部申索,也撤銷了第一至第五被告人的反申索。原告人其中一項被撤銷的申索,是要Fresh Media Limited有關董事及清盤人提供所有由2005年7月13日至2010年9月4日的帳簿、單據及銀行月結單。
2. 原告人在2012年5月15日,存檔上訴通知書,就陳法官的裁決上訴。上訴通知書列出陳法官所作命令的內容,共有七項,第(2) 項是「不接受原告人就帳簿、單據等的申索」。原告人要求上訴法庭撤銷陳法官的命令,並「申請前述第1 - 6 項的判決」。換言之,上訴如果成功的話,他要求上訴法庭頒令,要有關董事及清盤人提供相關的帳簿、單據及銀行月結單。
3. 原告人的上訴,尚未排期聆訊。
4. 2013年7月9日,原告人在這宗上訴案件發出傳票,向上訴法庭申請的命令是:
「扣留Fresh Media的帳簿、單據及銀行月結單,及命令第一至第五被告人交待誰人曾經(何時)或現在管有該些文件在何地方」。
5. 同日,他提交了一份支持申請的誓章,和「辯論概要」,在這些文件,他說他是「申請強制令禁止第一至第五被告人將Fresh Media Limited的帳簿、單據及銀行月結單銷毀」。他宣稱帳簿、單據及銀行月結單都是他在本案要求的文件,而且和案中的爭議有關 (如Fresh Media Limited是否因為財政問題而停業等) 。本案的爭議年期是2006-2009,Fresh Media Limited 也已經清盤,而他擔心該些文件會被銷毀,故希望法庭批准申請。
6. 在8月6日,原告人提交了一份「論點綱要」,他說依賴的法律條文,是《高等法院規則》第24號命令第1 條規則,他是「申請法庭命令第一至第五被告人交待誰人曾經 (何時) 或 (及) 現在管有該些文件以及在何地方,並交出該些文件」。
7. 綜合原告人上述提交的文件,他的申請是要求本庭作出:
(1) 透露文件的命令,即是命令第一至第五被告人以誓章交待Fresh Media Limited 的帳簿、單據及銀行月結單的去向,如果他們是管有這些交件的話,交出這些文件; 和
(2) 強制令,即是禁止第一至第五被告人將Fresh Media Limited的帳簿、單據及銀行月結單銷毀。
8. 從任何角度而言,包括原則和法理,本庭都不會批准原告人申請的命令。
9. 原告人要求的透露文件命令,正是原審法官拒絕作出的命令,陳法官撤銷這項申索的理由,見於他的裁決書第 19至28段。在上訴還未聆訊之前,本庭看不到有甚麼理據,可供本庭推翻陳法官撤銷這項申索的裁決。
10. 本庭亦留意到,在陳法官的判決之前,原告人已在高勁修聆案官 (2011年7月27日) 和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桂如 (2011年11月11日) 席前,申請過相同的文件透露命令。原告人並且就歐陽法官的判決,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被上訴法庭拒絕 (HCMP 28/2012; 2012年2月7 日) 。
11. 原告人這次的申請,是近乎濫用程序。
12. 至於申請的強制令,本庭亦不會批准。在2013年7月15日法庭對原告人的覆信,已清楚指出,無論如何,原告人的禁制令申請應首先在原訟法庭提出。再者,基於陳法官的事實裁決,他的申請也沒有理據支持。
13. 基於以上原因,本庭拒絕原告人藉傳票和其他文件提出的所有申請。由於只有第四被告人出席聆訊,他沒有要求訟費,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 (袁家寧) |
(關淑馨)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原告人(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第四被告人(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第一至第三,第五至第七被告人(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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