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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JA4075/2016
[2019]HKFC4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共同申請書案件編號2016年第407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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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
第一申請人 |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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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
第二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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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書面處理) |
| 第一申請人陳述書日期︰ |
2019年1月17日 |
| 第二申請人陳述書日期︰ |
2019年2月8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19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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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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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判案書,本席沿用在日期為2019年1月4日的判案書(中期贍養費)內採用之簡稱。
2. 在2018年5月17日,女方以傳票作出申請,要求男方支付女方每月¥10,000,次子每月¥9,000,三子及幼女兒各每月¥3,500,即共每月¥26,000,由2018年1月1日開始生效,分別作為女方和家庭子女之候訊期間和中期贍養費。
3. 在2018年7月16日,經聆聽男方親自出席及女方的代表律師的陳述後,本席頒令︰
(1) 女方2018年5月17日之傳票之審訊預計須時1天,並定於2018年12月11日進行;
(2) 男方須於2018年8月20日之前存檔法庭及送達對方其反對誓章;
(3) 女方須於2018年9月17日之前存檔法庭及送達對方其回應誓章;
(4)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訴訟各方不可再將誓章送交存檔;
(5) 女方須擬備《聆訊文件冊》(並須編定頁碼),並於審訊14天或之前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男方須於其後3天之內以書信存檔及送達以確認是否同意上述審訊文件冊。若不同意,必須詳列理由;
(6) 訴訟各方須於審訊7天之前將各自的爭論點陳述書及家庭、雙方各自的資產列表(並列明爭議及不爭議資產及其理由)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7) 男方須預備列表,在其中列出是否同意現時每項每月開支,若不同意,必須詳列理由及交代自己認為合理的金額,於聆訊7天之前將列表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8) 訴訟各方須於聆訊7天或之前將公開建議書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9) 訴訟各方須於聆訊7天或之前將書面開案陳詞、時序表、經典據一覽表,和訟費估計(表格H)等文件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10) 女方須以中文草擬,存檔及送達本命令。
4. 在2018年9月10日,男方將一份所謂回覆女方申請贍養費事宜的文件存檔。在裡面,男方說他不同意女方的申請,但並沒有說明其反對的理據,也沒有提出有建設性的建議。男方並沒有按法庭命令提交反對誓章,爭論點陳述,資產列表、對女方所稱現時每月開支的意見、公開建議、書面陳詞、時序表、經典據一覽表,更缺席在2018年12月11日舉行之聆訊。經小心考慮後,在當天,本席決定在男方缺席情況下繼續當天之聆訊。
5. 經聆訊後,在2019年1月4日,本席頒下判決書,就女方的申請頒令︰-
(1) 男方須付女方每月$17,891元,作為三名未自立家庭子女之中期贍養費,首次付款始於2018年1月1日,其後在繼後每月的第1日付款,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
(2) 在命令頒佈的日期起計28天之內,男方須付予女方一個為數相等於由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應付之每月中期贍養費久款,即為$214,692元。
(3) 上述款項直接存入女方指定銀行戶口。
6. 男方不服判決,在2019年1月17日,以傳票方式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男方並沒有清楚交代其上訴理據。按在2019年1月17日存檔的‘陳述書’,本席將男方的上訴理據整理為以下幾點︰-
(1) 雖然男方持有中國A股總值¥二百多萬,存在長子和男方父親名下戶口(見‘陳述書’第一頁),但男方實際並沒有所說的¥二百多萬。(見‘陳述書’第四頁)
(2) 男方須支付材料供應商及人工,所以不能將所有從其銀行戶口所見的存入都算為他的收入。(見‘陳述書’第一至二頁)
(3) 女方要求男方付女方每月¥10,000作為女方候訊期間贍養費並不合理。(見‘陳述書’第二頁)
(4) 女方自作主張把出售陽光假日406號的收益用來購買物業給子女。(見‘陳述書’第二至三頁)
(5) 女方可動用位於東莞的三個舖位之租金收作為子女之生活費。(見‘陳述書’第三頁)
(6) 男方不清楚女方向李先生借款一事。
(7) 在由2009年至2014年,男方付女方¥二百萬,女方用了其中部份來買入世界花園60號舖,又用了其中¥一百萬來放貴利,最終有¥50萬‘入不回來’。(見‘陳述書’第三頁)
(8) 男方爭議女方所報稱之子女開支。(見‘陳述書’第五頁)
7. 上述上訴理據(1)-(8)全是男方現時提出的新論點,其中更有不涉及新證據。關於新論點的相關法律原則可見於Lehmanbrown Ltd v Union Trade Holdings Inc (HCMP 977/2015)(判決日期為2015年6月17日):一般來說,若上訴申請之提出的新論點涉及新證據,法庭不會就這些新論點給予上訴許可(見該判決書第10至11段)。關乎新證據的相關法律原則可見於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要上訴法庭接納新證據,申請一方須先符合以下條件︰
(a) 當事人曾採用了合理的方法努力尋找,但不能在原審時知悉該些證據存在,故不能在原審時向法庭提交;
(b) 有關證據不但須要與案件有關,更須對案件的結果有重大影響,雖然不一定是決定性的影響;及
(c) 有關證據雖不至於是無爭議的,但必須是可信的。
8. 本席認為法庭必須嚴格執行上述的法律原則,避免民事訴訟沒完沒了,否則和公眾利益不符。
上訴理據(1)
9. 在‘陳述書’中,男方一方面說¥二百多萬的股票是他的資金(見‘陳述書’第一頁),另一方面卻說他實際並沒有所說的¥二百多萬(見‘陳述書’第四頁),又沒有再加以解釋,實在令人費解。現時,男方提出他實際並沒有所說的¥二百萬,也沒有能力付中期贍養費給子女,這是新的論點。若容許男方提出這些新論點,必然會涉及新證據。本席已給予男方充足機會,就女方的申請提交證據和提出他的論點,但男方並沒有這樣做。應用Lehmanbrown Ltd v Union Trade Holdings Inc 之法律原則,本席認為不應許可男方提出這些新論點。
10. 就男方的付款能力,在判決書中,本席的看法是這樣的︰
13. 男方現年60歲,報住葵芳一個公屋單位,他是裝修工程判頭。根據2016年12月1日的表格E,男方有存款¥513,847.71和$3,000,男方和長子聯名持有位於雲南省西雙版納一個渡假區內的一個單位,按訴訟雙方共聘單一專家2017年9月7日之估值,其市值為¥590,000,男方另持有中國A股總值¥2,139,376,他並無債務。在上述表格E,男方填報收入為每月¥80,000,但在第5.1段,男方說︰‘由於國內經濟變化,投資減少,由2014年起,已很難承接工程,基本已閒着狀態,只做些零星工程來維持日常開支,資產也正在遞減中,進入退休狀態’。在同一份表格E,男方填報一般開支為每月¥9,660,個人開支為每月¥7,800。他並無子女開支。
…
15. 女方的立場是,以上都是男方從承判工程所得的收入,由此可見,男方並非如他所說,進入退休狀態,但女方接受,女方尚未就這些入賬對男方作出提問。究竟這些在戶口可見的入賬,是否便是男方承判工程的收入,按現有的證據,本席認為,仍有待考究。但無論如何,按男方之表格E,他有不少存款、股票。本席認為,無疑他有經濟能力,在候訊期間攤分未自立三名家庭子女之學費和生活開支。
11. 不容爭議,按男方的表格E,男方有能力付中期贍養費每月$17,891,和由2018年1月至12月之欠款$214,692。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上訴理據(1)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上訴理據(2)
12. 男方現時提出他須支付材料供應商及人工,這是新的論點。若容許男方提出這些新論點,必然會涉及新證據。有關男方承判工程收入的證據,男方理應在2018年12月11日的聆訊前便可提交,因此這些新證據,並不符合上述Ladd v Marshall原則的第(1)項,應予以拒絕。無論如何,雖然女方的立場是在男方名下戶口所見的存入都是男方從承判工程所得的收入,但在判決書中,本席的看法是,究竟這些存入是否便是男方承判工程之收入,仍有待考究(見判決書第15段)。所以,男方在上訴理據(2)中所說,並不影響2019年1月4日的判決。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上訴埋據(2),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上訴理據(3)
13. 本席並沒有批准女方自己的贍養費要求。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上訴理據(3)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上訴理據(4)
14. 在2016年9月,女方用¥3,500,000分別以三子和幼女兒名下購入世紀城國際公館1307和1308。在聆訊時,女方代表大律師說,她取得的指示是,男方是同意女方這樣做的,但本席認為女方這個說法,並無可接受的證據支持,因此也不予以考慮(見判決書第12(5)段)。就男方所說,女方應將出售陽光假日406號的收益之一半歸還男方,若有需要,法庭會在附屬濟助審訊時處理這個要求。目前來說,男方的上訴理據(4),並不影響2019年1月4日的判決。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上訴理據(4),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上訴理據(5)
15. 本席以:¥40,166-¥8,500=¥31,666來計算子女之每月開支(判決書第12(4)段)。上述¥40,166為子女每月開支,¥8,500為國際花園111-112號舖的每月租金收入。女方從世界花園60號舖得租金收入每月$4,500,又從東泰花園03舖得租金收入每月$5,000。女方說,從世界花園60號舖和東泰花園03舖所得的租金收入,已全用在三名未自立的子女的學費、補習費及書簿費上,又此等費用並沒有包含在所述子女每月開支中(判決書第8段)。在判決書,本席接受女方所說。所以,在考慮女方和家庭子女之合理需要時,本席已將女方三個舖位的租金收入都加以考慮。男方的上訴理據(5),並不影響2019年1月4日的判決。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上訴理據(5)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上訴理據(6)
16. 女方所謂向李先生借款一事,涉及女方所說她並非國際花園111-112號舖之實益權益擁有人之說法。若有需要,法庭會在日後處理訴訟雙方在這一方面的爭議,包括女方是否有向李先生借款,或女方是否國際花園111-112號舖之實益權益擁有人等爭論。在2019年1月4日之判決書,法庭並沒有(也並無需要)就這些爭論作出裁決。男方的上訴理據(6),並不影響2019年1月4日的判決。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上訴理據(6),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上訴理據(7)
17. 現時男方提出,在2009年至2014,他付女方¥二百萬等事情,這是新的證據,有關這些新證據,男方理應在2018年12月11日的聆訊前,便可提交,因此,這些新證據,並不符合上述Ladd v Marshall 原則的第(1)項。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不許可男方引入上述新證據。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上訴理據(7)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上訴理據(8)
18. 現時男方提出,他打算爭議女方所說之子女開支,這是新論點,若容許可男方提出這個新論點,必然會涉及新證證據,本席已給予男方機會就女方的申請提交證據和提出他的論點,但他並沒有這樣做。應用Lehmanbrown Ltd v Union Trade Holdings Inc之法律原則,本席認為不應許可男方提出這個新論點。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上訴理據(8)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19. 在考慮男方上訴許可申請時,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有關條例文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20. 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所有上訴理據均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無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本席拒絕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21. 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並不成功。本席打算頒令男方付女方就本申請之訟費,連大律師證書。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判案書頒發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答辯人:由禤、張律師行轉聘黃素娜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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