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204/2010
DCCC20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2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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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
日期:
2010年4月1日下午3時4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iss Eva Ch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施文律師行律師Mr Mui Ho Chow Eddie,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向本庭遞交求情信,但該信不包含簡明的理由。被告人有多次案底,其中包括販運毒品的案底,但該些案底並不影響本庭判刑的決定。
2. 被告人販運內含21.44克海洛英鹽酸鹽的30.55克混合劑的罪名成立,根據The Queen v Lau Tak Ming and Hoo See Chung一案(230/1989)上訴庭訂下的指引,販運10克至50克毒品的刑期是5至8年。本案的毒品重量是21.44克海洛英鹽酸鹽,本庭認為6年的監禁為量刑的起點是合適的刑期。
3. 被告人認罪,本庭減免三份一的刑期,故此本庭判處被告人4年監禁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