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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6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0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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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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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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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國權 |
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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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敏儀 |
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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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檢控官Mr William Si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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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大潛律師行律師Mr Leung Jackson Lipkin H.T. Gabriel,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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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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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至 [3] 及 [5] 至 [6]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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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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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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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在本席前承認五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而第二被告則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所有控罪都是涉及氯胺酮的毒品,除了第四控罪連同一些「冰」毒。
2. 案情透露,本案是警方的臥底行動,警方派員假扮吸毒者聯絡第一被告人,雙方聯絡上之後,進行過一共六次交易,由5月25日開始至6月9日,在這段時間,每次雙方聯絡之後,便出來見面進行毒品交易。在其中一次,即6月7日,第一被告人未有出現,而派來第二被告人進行有關的毒品交易。
3. 第一、第二、第五和第六控罪所涉及的氯胺酮都未及1克,而第三項控罪,涉及的氯胺酮是1.19克嘅,第四控罪涉及0.67克氯胺酮和0.28克「冰」毒。
4. 第一被告現年33歲,過往有17項刑事紀錄,5項與毒品有關。求情時,辯方律師指出,第一被告與一女子同居,育有一名14個月大女兒. 在第一被告寫給法庭的求情信當中,他向法庭表示今次是因為妻子希望他改過, 通知警方才揭發此事. 他向法庭承諾,以後都不會再次觸犯法律,希望法庭能夠輕判,可讓他盡快出來照顧太太和女兒。
5. 至於第二被告的求情說話,在另一宗案件,本席已談過,不在此覆述。
6. 就販運氯胺酮毒品的罪行,上訴庭已作出判刑指引,在許守城一案,上訴庭指如果販運未達1克的話,是判刑法庭的酌情權,而販運1克至10克,考慮的刑期是2至4年。
7. 聽過所有求情說話,本席認為除了認罪外,並無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就第一被告而言,五項的控罪,基於所販運的份量,第一項、第二和第五項控罪涉及氯胺酮低於1克,本席以1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每項控罪坐監12個月。至於第三項控罪涉及超過1克氯胺酮,本席以兩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坐監16個月。至於第四項控罪,涉及毒品不單止氯胺酮,還有「冰」毒,而「冰」毒的量刑,就這個份量是3至7年,如果純粹考慮「冰」毒,本席都會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由於另外的氯胺酮份量不算多,法庭不打算加以再作考慮,因此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第四項控罪坐監兩年。
8. 考慮到總刑期原則,本席頒令第四項控罪的兩年,與其他四項控罪的刑期,每一項中4個月分期執行,餘下就同期執行,總共坐監40個月。
9. 至於第二被告第六項控罪,亦是低於1克氯胺酮,本席以1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坐監12個月。
10. 兩案合併處理,本席頒令另一案的44個月與本案的12個月刑期當中4個月分期執行,餘下就同期執行,兩案加起來總共是48個月。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15/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