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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35/2019
[2019] HKDC 10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3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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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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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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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子民(又名易濤、林青松及YI JUN XI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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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阮慧儀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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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希仕廷律師行律師林開利先生,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及 [3]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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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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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Remaining in Hong Kong without the authority of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fter having landed unlawfully in Hong Ko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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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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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三項入屋犯法罪(其中控罪二是企圖罪)和一項非法入境後留在香港罪。
2. 他承認的案情簡述如下:
控罪一
3. 2019年1月9日至11日期間,沙田一個公園的小食亭被人進入偷竊。小食亭掛鎖不見了,並且失了一些食物、飲料和港幣540元。
4. 警方在盛載被盜現金的膠盒上套取到被告人的指紋。
5. 被告人在2019年2月14日被拘捕。他在警誡之下承認用石頭敲破小食亭的掛鎖,並進入偷竊。
控罪二及三
6. 2019年1月24日晚上約10時,位於長沙灣一間廟宇內的人員,用流動電話觀看廟宇閉路電視的錄影片段,看見一名男子正在干擾廟宇的辦事處鐵閘,於是他報警。
7. 警員稍後到達廟宇,發現被告人正在攀上辦事處窗口鐵架。警員把被告人截停,發現被告人管有一對手套及一個藍色背囊,背囊內有一把剪鉗、一個望遠鏡、一個雨傘套(內有一把刀及一支螺絲批)以及一把萬用刀。
8. 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想入內偷竊但開不到門。他亦承認望遠鏡是用來看屋內有沒有人,而螺絲批和其他工具是用來撬開門窗。
9. 廟宇辦事處的正門沒有受到損毀,亦沒有東西被盜去。
控罪三
10. 廟宇雜物房的木門其後被發現受到損毀。被告人承認曾經用螺絲批撬開雜物房木門入內,並且拿走裡面一把剪鉗。
控罪四
11. 被告人在警誡之下承認,他在2018年9月從深圳偷渡到香港,非法入境之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
背景及求情
12. 被告人現年31歲,在香港有六次定罪紀錄,兩次是管有偷竊用物品,另有三次非法入境後居留紀錄。
13. 代表被告人的林律師呈交了為被告求情的書面陳述。林律師說,被告人是湖北人,單身,父母都住在內地。被告人本來是工廠工人,但因賭錢欠人200,000元,為了來香港賺錢,他在2018年9月攀山偷渡來港。
14. 至於本案罪行,林律師強調被告人第一時間認罪,小食亭損失有限,佛堂廟宇並無損失。林律師說,被告人的犯案手法是「opportunistic」,他沒有周詳準備去犯案,他是因經濟理由犯法。
判刑理由
15. 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涉及非住宅處所的一般量刑起點是30個月監禁。本席不同意被告的犯案手法屬於「趁機犯法」,但是考慮了控罪一涉及較輕微情況,本席以27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16. 控罪二及三明顯是有預謀地犯案,被告人未能夠成功完成控罪二的罪行,只是因為被警方及時阻止。這控罪嚴重性與完全罪行無異,而且被告人根本已經用螺絲批撬開佛堂雜物房,並入內取去剪鉗。被告人更加是預先帶備了一把刀,這是危險的武器。就控罪二及三,本席均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
17. 非法入境及居留罪一般在認罪情況之下是判監15個月,但是被告已經有三次同類前科,法庭應該提高量刑起點以作阻嚇,所以本席採納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18. 被告人承認控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沒有其他可減刑因素。最後,法庭要考慮總體刑期原則,本席會視控罪二及控罪三為同一事件,所以這兩項控罪刑期可以同期執行。
19. 判刑如下:控罪一,判監18個月;控罪二,判監20個月;控罪三,判監20個月;控罪四,判監20個月。控罪二及三的刑期同期執行,控罪一刑期中其中10個月與控罪二及三刑期同期執行,餘下8個月則分期。控罪四之刑期,全部與控罪一至三的刑期分開執行。所以總刑期是4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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