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120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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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源麗華
日期:
2010年4月9日
出席人士:
劉智慧大律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國強大律師,由佘英輝律師行轉聘,代表被告
控罪:
(1)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3)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Possession of poison included in Part 1 of the Poisons List)
判刑理由書
量刑裁決
1. 被告人承認下列三項罪名:-
(a) 販運34.52克氯胺酮(ketamine); (b) 管有1.15克氯胺酮(ketamine);及 (c) 管有19片第一部列表毒藥佐匹克隆(zopiclone)。
(a) 販運34.52克氯胺酮(ketamine);
(b) 管有1.15克氯胺酮(ketamine);及
(c) 管有19片第一部列表毒藥佐匹克隆(zopiclone)。
2. 事件發生於2009年9月3日早上8時25分。警員在被告人的大角咀家中搜出上述危險藥物與毒藥。於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打算出售存於吸塵機內的13小包氯胺酮;放置於窗台的一小包氯胺酮則是他的個人吸食劑;擺放於客廳台上的19片佐匹克隆鎮靜劑是他從藥房購買的安眠藥。他不知上述19片鎮靜劑是羅列於毒藥系列的藥物,但他確知該些藥片是違禁藥物,並須獲醫生配方才能購買。
3. 被告現年24歲,與女友同住,中五教育程度,在旅遊公司工作。被告本人,他的母親、僱主、牧師向法院呈交求情書信。被告過往有不同的犯事記錄。他在2008年因藏毒被判3個月監禁,緩刑18個月。被告在緩刑期內再度干犯同樣的罪行。
4. 被告人最強烈的求情因素,是他認罪有悔意。本席採納以下的量刑起點:(a)第一項販運罪5年監禁註一 (b)第二項一般藏有毒品罪6個月監禁(c)第三項管有毒藥罪3個月監禁。
5. 因應被告人認罪有悔意,誠心改過,本席准予1/3減刑,並指令被告人服刑期如下:-
(a) 第一項販運罪監禁3年4個月; (b) 第二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監禁4個月,其中兩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餘下兩個月分期執行。 (c) 第三項管有毒藥罪監禁2個月。因應事件與量刑的總體性,本席指令本控罪的2個月監禁與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同期執行。
(a) 第一項販運罪監禁3年4個月;
(b) 第二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監禁4個月,其中兩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餘下兩個月分期執行。
(c) 第三項管有毒藥罪監禁2個月。因應事件與量刑的總體性,本席指令本控罪的2個月監禁與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同期執行。
6. 由於被告人在緩刑期間再度干犯同類罪行,他原有的3個月監禁應即時執行,但考慮到被告人在緩刑首9個月內無犯事,本席准予3個月監禁中的一個月與本案刑期同期執行,餘下2個月分期,即被告人總刑期為3年8個月。
註一根據許守城[2009] 1 HKLR 1 的量刑判罸指引,管有不多於50克氯胺酮以供販運用途的恰當量刑判罸約為4年至6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