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227/2009
DCCC22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2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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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日期:
2009年8月6日上午10時1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馬明德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釗棠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江得源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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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賣危險藥物的控罪,總重量為80.53克,含65.60克氯胺酮。
2. 控方案情指,2009年1月6日下午4時30分,警員發現KH3551停泊在白雲街白田邨9座對開,警員在附近埋伏監視。同日下午4時45分,兩名男子(包括被告人及馮志衡)行近KH3551,被告人手持一串鎖匙及正想打開車門,警員立刻上前截停該兩名男子(包括被告人),並進行調查,在被告人之右後褲袋內,搜出六包本案的毒品。警員拘捕被告販運毒品,經警誡後,被告人說「呢六包『K仔』係我自己攞嚟食嘅。」會面紀錄內,被告人亦指出「你喺我褲袋搜出嗰六包『K仔』係我自己買番嚟食,唔關我朋友事。」有關毒品的市值為9,824元。
3. 至於被告人背景,現年31歲,已婚,妻子居於內地,被告人在港與家人同住。去年8月,開始經營製衣廠,因犯下本案,故此製衣廠已停止經營。
4. 被告人的刑事紀錄: 共有五次定罪紀錄,三次與毒品有關,而每次皆以罰款、感化令及緩刑處理,明顯對被告人沒有起任何阻嚇作用,被告人亦有多年吸毒的習慣。本次犯案,令被告人明白毒品的禍害及對其家人所帶來的痛苦,被告人在信中提及已汲取是次的教訓,出獄後會改過自新,報答家人。
5. 被告人所干犯的罪行實屬嚴重,毒品亦對社會帶來嚴重的傷害。販賣毒品已有上訴庭案例許守城一案CACC 126/2007的指引,在判刑時,本席已考慮到求情之因素及毒品之重量,故此本席採納6年為起點。由於被告人認罪,扣減三分一,即4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