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陳
[2024] HKFC 126
FCMC 664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1年第66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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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 答辯人於2023年11月1日的命令中向法庭承諾於2023年12月1日或之前申請安盛保險退保,並向女方支付贍養費欠款共145,000元,女方才同意把家庭子女的每月贍養費由每月5,000元更改至每月3,000元。
2. 答辯人雖然已退保,但卻把所獲得的金額當中的190,000元在澳門分兩次賭博中用盡,沒有如他向法庭的承諾支付任何子女贍養費欠款及每月贍養費。其後,答辯人更自己聘請律師代他申請破產。
3. 本席同意呈請人的指稱,認為這是答辯人處心積慮的部署,答辯人根本沒有意圖履行2023年11月1日向法庭作出的承諾或遵守法庭命令,更蓄意不遵從支付贍養費欠款的命令及向法庭的承諾,視法庭命令及向法庭作出的承諾如無物,更濫用破產程序,以免除自己支付贍養費的責任。
4. 本席認為這是完全漠視法律之行為,是蓄意對法庭所作的承諾藐視。本席認為案情嚴重,須要判處監禁3個月。但由於答辯人承認控罪,本席會給予三分之一的扣減,判處答辯人監禁兩個月,由今日即時生效。
5. 答辯人須支付呈請人本羈押監禁申請的訟費,經簡易評定為18,791元。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律師黃騫嬅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