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J 22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0年第226號
------------------
| 原告人 |
MA WANG CHUN |
|
|
及
|
| 被告人 |
YUM SHU WING |
|
| ------------------ |
| 聆訊日期: |
2013年9月27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13年10月7日 |
---------------------
判決書
---------------------
引言
1. 這是原告人及被告人,就本席2013年8月22日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
2. 本案是一宗合夥人之間的爭議。原告人向被告人提出申索,被告人亦向原告人提出反申索。本席在2013年8月22日判決原告人部分申索勝訴,本席亦判決被告人部分反申索勝訴。
3. 原告人及被告人均申請許可,對本席的上述判決提出上訴。原告人及被告人在案件審訊時都有法律代表,雙方在案件審結後均存檔了“擬親自行事通知書”。故此,在本次聆訊時,他們都是親自應訊。
4. 原告人在聆訊時,要求本席將聆訊押後,讓她另聘律師處理上訴。
5. 原告人在2013年9月2日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她在同日存檔“擬親自行事通知書”。法庭排期在2013年9月27日聆訊原告人的申請,期間原告人有25天的時間聘請律師。但原告人並沒有利用等候聆訊的時間,安排法律代表出席本次聆訊。若非有良好的理由或特殊情況,法庭是不會輕易將已排期的聆訊押後。原告人並未有提出良好的理由或特殊情況,支持她將聆訊押後的申請。本席拒絶了原告人的申請,並在2013年9月27日的聆訊時,聽取了雙方的陳述,本席現頒下判決。
原告人的申請
6. 原告人在提出本申請時,存檔了一份支持誓章。
7. 原告人在支持誓章中,作出如下陳述:-
“有冤屈,还我公道,案件的经过不是所判的结果不服。
(1) 被告人虚报假案他所讲的全部是謊言。
(2) 顛倒黑白混淆是非与案情不符
(3) 律师当我是傻子,我问不到真相还想赚上訴费”
8. 在聆訊時,原告人只是重複指責被告人的代表搗亂酒店的運作,及被告人說謊和沒有支付酒店的經營開支。這些事項本席在案件審訊時都已處理過,相關裁決在判案書亦已詳細闡述。
9. 原告人亦指責過往在本案中代表她的律師處理失當。但這並不構成上訴的理據。
10. 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 條有下述規定:-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1. 本席看不到原告人擬提出的上訴有合理的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就該上訴進行聆訊,本席拒絕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被告人的申請
12. 被告人在提出他的申請時,亦存檔了一份支持誓章,陳述其上訴理據如下:-
“1. 原審法官在裁定原告人是不可信的證人之前提下,錯誤地依然採納原告人之證供。
2. 原審法官錯誤地裁定被告人爲不可信的證人。
3. 原審法官錯誤地沒有考慮原告人承認曾出租屬被告人管理之房間,嚴重違反房間管理協議,房間管理協議應當予以取消。原審法官並錯誤地沒有根據原有酒店管理協議,裁定原告人賠償予被告人酒店一半的利潤。”
13. 在聆訊時,被告人只是重複指責原告人的證供是謊話。
14. 本席在判案書中已詳述各項裁決的理據,亦在判案書第103至120段,分析了原告人及被告人的證供的可信性,本席不擬在此複述。
15. 被告人在其《抗辯及反申索書》中並沒有要求取消“房間管理協議”,這亦不是被告人向法庭申請的其中一項濟助。本席在判案書第185至212段,已詳細分析了被告人對原告人違反“房間管理協議” 的申索的證據,及相關裁決的理據。
16. 本席看不到被告人擬提出的上訴有合理的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就該上訴進行聆訊,本席亦拒絕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訟費
17. 由於雙方的上訴許可申請都不成功,訟費方面,本席作出暫准命令,就雙方的申請的訟費,不作命令。
18. 除非任何一方,於本判決書頒下日起計14天內,提出申請更改上述暫准命令,否則,上述暫准命令,在本判決書頒下日起計14天後,即成為絕對命令。
Please refer to HCMP2758/2013 and HCMP2792/2013 for the relevant appeal(s) to the Court of Appea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