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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5225/2015
[2020] HKFC 16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5年第 1522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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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內庭聆訊(非公開) |
| 申請人申請上訴許可日期: |
2020年7月22日 |
| 申請人呈交陳述書日期: |
2020年7月22日 |
| 答辯人呈交陳述書日期: |
2020年8月4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0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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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申請上訴許可)
(書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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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宗由呈請人(男方)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本席並根據家事法庭就申請上訴許可的新安排以書面處理有關申請。
2. 2020年6月23日本席就男方的更改贍養費命令的申請頒下判案書,並頒令如下:
(1) 撤銷2017年6月9日男方提出的傳票申請更改2016年9月6日的同意命令及男方其後的所有修訂申請;
(2) 男方須支付女方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若雙方不能夠就訟費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作評估;
(3) 批予聘用大律師的證書;
(4) 此訟費命令為暫准命令,如雙方沒有任何訟費命令申請,在本判案書日起的14天後轉為絕對命令。
3. 男方不滿本席作出的判決,男方於2020年7月22日提出上訴許可的傳票申請並夾附上訴理由擬本。該上訴理由擬本共有5段,男方並且同時呈上陳述書作論述。
4. 本席現將男方在上訴理由擬本內的内容,在以下列出:
I. 法官偏幫前妻,聽她一面之詞,令判決離地及有欠公允。
II. 2016年雙方同意的命令是在一個「被扭曲的狀態」下達成,請參看背景。
III. 達成協議後,我的身體狀況、周圍環境和經濟狀況出現很大的變化。
IV. 判決接近兩年,各人所有現狀都已改變。新冠肺炎和社會事件,以致本人身體狀況和收入,都是不能預測的。
V. 本人以僅有的收入只能維持現有家庭生存。
5. 在處理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文節錄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討論
判決離地及有欠公允
(第1段的理由)
6. 男方在他的陳述書第一段指出,雖然法官引經據典,聲稱法庭有責任顧及「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而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然而法官只信女方一面之詞,對男方、對整件事情的背景及對男方現時的精神和經濟狀況的轉變毫不考慮,男方覺得判決離地及有欠公允。
7. 女方的代表律師,在回應的書面陳詞中指出,有關更改雙方同意而達成之贍養費命令一般法律原則,見判詞第47段,舉證責任在於申請更改法庭命令方,其須證明在該命令之後,出現了預料不到的重大和實質的轉變。申請方亦需提出充足且良好的理據,並為未能預見的因素,因而提出修改協議條款。
8. 女方的代表律師並且指出,法官已考慮過男方、女方及有關證人的證詞,但法官對於男方的說法不接納,法官並認為男方隱瞞資產及不接受男方將退休金用作一些的還款的說法(判案書第199段)。
9. 其次女方的代表律師亦指出,法官亦認為,即使男方的說法是事實,亦非是男方預料不到的事情(判案書第200段)。
10. 女方的代表律師並且重申,男方的貸款大部份沒有證明文件顯示貸款用途,而男方突然在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揮霍無度,這與男方一向節儉的性格大相逕庭,這很明顯是男方隱藏資產的安排,並且即使根據男方的說法,接納為事實亦並非男方所預料不到的事情,所以女方的代表律師認為,法官沒有偏幫任何一方。
11. 正如女方的代表律師指出,本席已分析了雙方之書面及庭上證供,繼而得出結論,並拒絕接納男方的說法。本席在判案書內,就男方的收入、資產和聲稱的債務,以致男方如何轉讓他的業務,及如何轉換工作的模式作出了詳細的分析。
12. 本席亦對男方聲稱的工作安排作出了詳細的了解,最後本席在判案書第146段指出,本席認為,男方有足夠的工作和經濟能力應付他每月的總支出。本席同時亦重新考慮了女方的收入和需要,並平衡了雙方的情況而作出最後的決定。
13. 正如女方的代表律師指出,即使本席接納男方某些說法為事實,亦只是表明男方亳無節制的揮霍,而且亦不能以此支持是預料不到的支出。
14. 本席認為這些事實的裁定,男方不能因為只是不滿意結果,就會變成本席偏幫女方,所以本席認為男方這一項投訴,沒有任何合理上訴機會得直。
2016年雙方同意的命令是在一個「被扭曲的狀態」下達成
(第2段的理由)
15. 男方在上訴理由擬本第2段指出,2016年雙方同意的命令是在一個「被扭曲的狀態」下達成。
16. 男方在他的陳述書內指出,此案背景複雜,其中複雜的主因在於矛盾和爭執並不單單存在於男方與女方之間金錢瓜葛,而是涉及到多人的恩恩怨怨,特別關於現任太太及曹教練與女方間的矛盾。
17. 男方並且指出,同意命令達成,男方的目的是要脫離與女方的婚姻關係。男方並且在陳述書內,陳述一些背景以支持,為何是一個扭曲的狀態。
18. 女方的代表律師在回應的書面陳詞中指出,假若有一方對原本的法庭命令有不滿,他應對該命令進行上訴而不是申請更改命令條款。
19. 女方的代表律師並且指出,男方經他的代表律師提出和解協議,最後雙方在2016年6月2日簽署同意傳票,所以該同意命令並不是男方聲稱在「被扭曲的狀態」下達成。
20. 女方的代表律師並且指出,在審訊男方更改同意命令時,法官再詳細審視雙方的經濟能力、資產和收入及經濟需要(參看判案書第147至192段),最後經法官調整後的計算,女方及兒子每月的總支出為港幣102,179元,有關的金額亦十分接近同意命令中,男方需支付女方及兒子每月的贍養費。
21. 本席在判案書第11段已指出,同意命令要求男方支付的贍養費的數目與臨時贍養費要求男方支付的數目是相同的,所以本席亦指出,男方是由2016年4月15日已經需要每月開始支付這個金額數目。
22. 既然同意命令,是根據雙方的和解協議而頒布的,那麼若然男方,預期根本未能遵守同意命令,他不應該簽署。
23. 本席認為,若然男方背後存在他聲稱的目的,所以才決定簽署和解協議,這是男方個人的問題,他是需要對他自己作出的決定,承擔責任和後果,而且本席亦全盤考慮了雙方的經濟能力和需要,因此對於男方這一項投訴,本席認為,並無任何合理上訴機會得直。
男方的身體狀況、周圍環境和經濟狀況出現很大的變化及男方以僅有的收入只能維持現有家庭生存
(第3及5段的理由)
24. 男方在他的陳述書內指出,自從2016年9月和解當天直到2017年9月提出申請更改的日子,他即使透支和舉債,也不惜願意去盡一切能力去維持給女方和現任太太同樣的物質豐富,以減少她們之間的敵意,直到自己無能為力為止。
25. 男方並且指出,當他的資產耗盡後,他發現他的收入並不能繼續維持以上的狀況,而他的精神狀態和周圍環境也不容許他去做任何的改變而產生足夠的收入去滿足女方和現任太太,迫不得已下才作出更改同意命令的決定。
26. 男方在就這兩項所作的投訴,本席已在判案書內詳細分析了相關的情況,並得出結論,最後才不接受男方的說法,男方現時只是用另一種說法,重提他審訊時的說法。
27. 既然本席已考慮了雙方之書面及庭上證供,才得出這個事實的裁定,而男方在這個投訴中,並未能指出本席在事實的裁斷上犯了什麼的錯誤,本席看不到男方所依賴的論據,有任何合理上訴得直機會可推翻本席就這方面的事實裁斷。
判決接近兩年,各人所有現狀都已改變。新冠肺炎和社會事件,以致本人身體狀況和收入,都是不能預測的
(第4段的理由)
28. 男方在他的陳述書內指出,近兩年的時間,社會事件加上新冠肺炎導致經濟下滑。即使是周圍的診所也有生意大減甚至結業,這個誰也預料不到。男方並且指出,他的經濟情況也未像判詞所說能夠有所改善。
29. 有關男方更改贍養費的申請的裁決,是截至審訊時,雙方的情況而作出考慮。簡單而言,男方在2017年6月提出的更改贍養費命令申請,截至審訊完結,本席考慮的所有資料,男方未能令本席滿意,自同意命令頒佈後,他出現了預料不到的重大和實質的轉變。因此男方這一項的投訴,本席認為,沒有任何合理上訴得直機會。
30. 事實上,男方在他的上訴理由擬本及陳述書內的各項投訴,大多是重申他在審訊時的證供和說法,而這些證供和說法,本席已在判案書內的各個段落一一處理了,才得出最終的結論,而有關男方在以上所述多方面的爭論,本席亦已分別在判案書多個段落作出了充分及詳細的考慮,以上都是本席在充分考慮過所有證據後作出的事實裁定,本席認為男方能成功推翻這些事實裁定的機會不大。
31. 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男方的各點上訴理由並無合理機會得直,本席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現撤銷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訟費
32. 男方的申請失敗,因此本席認為,男方需支付女方就本申請的所有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的金額達成協議,將由聆案官評定。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與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訟費命令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陳黃林律師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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