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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77/2023
[2024] HKDC 4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5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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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葉俊銘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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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嘉軒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昭婷、嚴興鳳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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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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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毒品罪。
案情
2. 2023年2月22日0535時,警方在九龍城馬頭角道與譚公道交界附近進行反罪惡巡邏,鎖定登記號碼XS917停泊私家車(“XS917”)為目標,因XS917司機位的人(即被告人)及前座乘客位的女子神情緊張,而當時有另一名男子躺在XS917後座。
3. 警方截停XS917搜車,在前座乘客位的首飾箱內發現一個煙盒,內有共21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即:
(i) 6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後知為內含3.12克2-氟去-N-乙基氯胺酮及0.17克N,N-dimethylpentylone的3.81克固體;及
(ii) 15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後知為內含3.95克可卡因的共4.1克固體。
4. 車尾箱內有一個電子磅。
5. 警方以“販運毒罪”拘捕被告人,被告人身上有現金港幣18,436.3元。
6. 本案毒品估計市值港幣約6,157.6元。
7. XS917車主自2023年1月左右開始向被告人借出XS917。
求情
8. 被告人現年24歲,國內出生,兩歲時來港定居,中三教育程度,與父親同住。2017年因與16歲以下女子發生性行為被判感化12個月,除此沒有其他定罪紀錄。
9. 2-氟去氯-N-乙基氯胺酮以及N-dimethylpentylone的量刑基準均與氯胺酮相同,即是販運10克以下氯胺酮可被判入獄2至4年。本案涉及3.29克氯胺酮,量刑起點應是30個月。
10. 販運10克以下可卡因可被判入獄2至5年,本案涉及3.95克可卡因,量刑起點應是38個月。
11. 以個別方式計算,販運3.29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30個月加上販運3.95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38個月,一共是68個月。
12. 以綜合方式計算,有三種檢測方法。其一是謬誤檢測,須以可卡因為基礎毒品,因其毒性及相對刑期較重,假設以7.24克可卡因(即3.95克+3.29克)計算,根據可卡因的量刑指引,刑期應是50個月。
13. 其二是換算檢測,若將氯胺酮換成可卡因,販運3.29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是30個月,假設該30個月是販運可卡因的刑期,可卡因的份量應是1.67克,加上本身的3.95克可卡因,根據量刑指引,販運5.62克(即3.95克 + 1.67克)可卡因的刑期應是44個月。
14. 若將可卡因換成氯胺酮,販運3.95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38個月,若是38個月的刑期,販運氯胺酮的份量應是6.24克,連同本身的3.27克氯胺酮,根據量刑指引,販運9.53克(即3.29克+ 6.24克)氯胺酮的刑期應是46個月。
15. 其三是比例檢測,本案各款毒品總重是7.24克,3.29克氯胺酮佔45%,3.95克可卡因佔55%。根據量刑指引,販運7.24克氯胺酮的刑期應是40個月,以45%計算即是18個月。而販運7.24克可卡因的刑期應是50個月,以55%計算即是27.5個月。合共是45.5個月。
16. 辯方建議本席選取換算檢測所得的44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17. 另外,就被告人同時販運一種以上的毒品,法庭須上調量刑起點,辯方指被告人沒有毒品罪前科,也從未被判入獄,法庭可酌量加刑1個月。
本案判刑
18. 本席同意辯方在刑期方面的計算,以4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扣除被告人及時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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