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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201/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201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59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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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香港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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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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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上訴法院就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07 年第1201 宗於2009 年11 月11 日所作之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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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9年12月16日
裁判日期:200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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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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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被控三項「以欺騙手段在銀行紀錄內促致記項」罪及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在銀行紀錄內促致記賬」罪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就定罪提出的上訴在2009 年11 月11 日已被本席駁回。
2. 她現向本席提出申請,要求獲得頒令證明,證明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好讓她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申請理據
3. 申請人在其動議通知書稱,第 1和第 2證人的證供有出入,在報案時指員工薪金的金額與庭上證供不符,申請人續稱她確實曾收到第 1證人的電話,她沒有欺騙他,她又重申,原審裁判官錯誤接納控方證供及拒納其證供。
4. 答辯人則指上述理據,並非法律觀點,全屬事實的裁決,所以更說不上有任何「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裁定
5. 有關的法例是香港法例第 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2) 條:
「(2) 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實質或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
6. 本席現須考慮的是本案的決定是否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申請人所提及的全完是事實觀點,並非法律觀點,她只是重申已為裁判官考慮而拒納之證供,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本席拒絕頒發證明書,惟申請人可自行到終審法院提出申請,接納與否則視乎終審法庭是否認為本案曾有實質或嚴重不公平情況。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郭永隆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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