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索人, CHAN KWOK MING TANNY(陳國明), YEUNG CHI KEUNG ERIC(楊志強)
HCSA 50A/2012
HCSA 5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2年第50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2年第1120號)
____________
對
判決理由書
1. 正如本席於2012年11月6日為批予上訴許可頒下的判決理由書內指出,審裁官應當處理及考慮本案中的文件及證據才作出裁決,而因審裁官沒有考慮到原告一方司機本身的證據,故審裁官的裁決有法律上的錯誤。即使被告一方沒有傳召專家證人,審裁官席前的文件,應當令他查詢及考慮原告一方的申索是否不合理。審裁官作出的裁決,顯示審裁官沒有查詢及考慮到所有有關的證據。
2. 因此,本席作出命令,上訴得直,本案發回審裁處重新聆訊。
申索人(答辯人):親自應訊
被告人(上訴人):親自應訊